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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等中小股东如何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2012-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明
证券时报记者 刘明 格力电器空降董事人选被股东大会否决引起各方关注,同时也唤醒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识。广东一家大型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表示,之前都没想过自己可以提名董事。 多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之下,机构投资者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最主要的途径还是通过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监事,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一些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的事项进行表决,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例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提名董事,此次格力电器股东大会上就有机构提名董事当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去年年底大成基金提请重庆啤酒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就是依据此条。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股东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主要依据《公司法》,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有更具体的规定。
链接 《公司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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