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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53) 2012-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近期深交所又出台了抑制市场炒新的措施,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为适应《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所带来的变化,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的五点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进新股合理定价、正常交易,深交所于5月23日发布完善抑制新股炒作监管的三项措施,具体内容为: (1)完善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炒作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 (2)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 (3)进一步引导投资者规范参与新股交易,督促会员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是怎样的? 答: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于5月2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是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二是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三是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深交所将其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2)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5月23日开始实施。 问:深交所近期发布的《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答:深交所于5月23日发布了《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细化新股上市初期(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的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 首先,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1)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着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2)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或申报买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3)连续竞价期间,买入申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且单笔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5万股以上的; (4)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申报买入,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5)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20万股以上的; (6)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其次,新股后续交易期间(新股上市次交易日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1)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低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的; (2)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或以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3)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2%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 (4)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 (5)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3次以上或日内反向交易数量达到当日新股成交量5%的。 二是明确深交所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和流程,进一步提高深交所监控工作的透明度和制度化程度。《指引》规定,深交所对于证券账户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等监管措施。 三是强化会员对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和配合自律监管的责任。《指引》规定,深交所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教育、引导和规范,发现客户出现前述所列新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并向深交所报告。会员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营业部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如深交所会员未尽责管理客户新股交易行为或未按照深交所要求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协助调查的,深交所可责令其整改,并按照深交所《会员管理规则》、《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另外,《指引》还规定了深交所对会员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管理效果评价及对应的监管标准。会员一年内有多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深交所将按照下列标准对会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1)有2个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深交所将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2)有3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深交所将视情况向会员发送监管函;(3)有5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深交所将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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