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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1、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NAV300为T日每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300A为T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NAV300B为T日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将按1 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获得应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华安沪深300A份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华安沪深3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分配给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将获得按照1 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分配的新增华安沪深300 份额。

  持有场外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上一会计年度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华安沪深300A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数不变,即:■

  ■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的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华安沪深300A份额折算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华安沪深300份额折算

  ■

  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假设上一会计年度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6.75%。

  假设定期份额折算前某投资人持有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为15,346.15份、10,000份、8,000份、8,000份;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为1.225元;上一会计年度内基金未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且定期份额折算当日未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的份额参考净值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15,346.15份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新增的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10,000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数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数均保持不变。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时。

  1、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

  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沪深3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② 华安沪深3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300B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

  华安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③ 华安沪深3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为20,000份、8,000份、8,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为2.030元、1.026元、3.034元。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人持有的20,000份华安沪深300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数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数均保持不变。

 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

净值(元)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元)

基金份额
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2.03000000020,000份1.00040,600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1.0260000008,000份1.000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208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B份额3.0340000008,000份1.0008,000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新增16,272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时

  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0.3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沪深3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② 华安沪深3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始终保持1:1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③ 华安沪深3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为20,000份、8,000份、8,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分别为0.661元、1.026元、0.296元。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人持有的20,000份华安沪深300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应与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相应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即:

  ■

  投资人持有的8,000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为:

  ■

 折算前折算后
基金份额

净值(元)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元)

基金份额
华安沪深300份额0.66100000020,000份1.00013,220份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1.0260000008,000份1.0002,368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新增5,840份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B份额0.2960000008,000份1.0002,368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当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按照当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全部转换为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华安沪深3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

  30、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

  32、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转换;

  3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4、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不同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收益分配、份额折算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沪深30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沪深3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由于华安沪深300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各自的交易价格与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交易,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其中一类基金份额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影响另一类份额的折/溢价。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华安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因此原华安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3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因此,原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华安沪深300A份额会在每个会计年度之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设计,使原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因此,原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约定收益实现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华安沪深300份额和华安沪深300A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以分配约定收益。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将约定收益兑现以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约定收益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承担基金份额在卖出或赎回过程中的价格波动风险。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六、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投资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在获得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上述对账单递送。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7天的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邮储银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通、天天盈、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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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