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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12-028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24日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5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南平先生召集,经董事通讯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深圳市迪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12年5月3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深圳市迪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会议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需求和置换银行贷款。并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实际发行额、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次授权有效期限自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实施。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12年5月30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12-029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深圳市 迪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焕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新节能”)拟增资深圳市迪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迪博”),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焕新节能拟用自有资金以1:1(每一元注册资本作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深圳迪博增资522.75万元,深圳迪博原股东胡培红、何艳华、王笑迎各增资0.75万元,增资前后深圳迪博股权结构表如下:
2、本次投资已提交公司2012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次投资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增资双方基本情况 1、增资方 浙江焕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坚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建塘村临丁路1189号 经营范围: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节能设备开发。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焕新节能总资产28,849.36万元,净资产14,058.43万元,2011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72.50万元,净利润-140.65万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受资方 深圳市迪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培红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金稻田路绿景山庄二楼E-064号 经营范围:节能减排监控管理平台系统集成,低碳节能产品的技术开发、设计和销售;投资合同能源管理及碳资产项目;低碳市场的营销策划;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65.07万元,净资产382.07万元,2011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17.93万元(经深圳新洲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领域的市场竞争力,抓住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的市场机遇,快速拓展市场,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12-030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2年6月15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召开会议时间:2012年6月15日(星期五)上午 10: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6月8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嘉宾。 6.会议地点:杭州市东新路245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2年5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股东请仔细填写 《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连同登记资料,于 2012年6月12日17:00前到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245号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0004(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12年6月11日、6月12日,每日 9 :00—11:30、13 :00—17: 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东新路245号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电 话:0571-85387519 传 真:0571-85387598 联系人:陈华 洑卫锋 姚卉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请自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说明: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若无明确指示,代理人可自行投票。)
委托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股东证券帐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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