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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4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2-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1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7.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7%;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6月1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拟以17.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合计共62人授予共计369万股限制性股票。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并于2011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修订后的《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 4、2011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鉴于:1)激励对象王俊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将取消王俊先生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69万股调整为366万股,激励对象总数由62名调整为61名。 2)2011年5月18日,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经过上述调整,原限制性股票总数369万股调整为5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4%,原授予价格17.49元调整为11.56元,激励对象人数由62名调整为61名。 5、2011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11年7月24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项。计划拟授予数量为549万股,授予对象共61人。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4名激励对象减少认购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49万股减少到525万股,授予对象由61名减少到59名。 7、2012年5月18日,公司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025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每10股派现金红利1.5元(含税)。 8、2012年5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1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7.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7%,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6月1日。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因此,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12年6月1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7.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7%;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6月1日。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9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全国、韩玖峰、李庆平、李少军、宋华)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9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59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七、国浩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洪涛股份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解锁的程序,洪涛股份据此可对其全体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锁期解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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