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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3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2年5 月26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上午 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1年对外财务资助的公告》的详细内容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由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 此议案由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相关意见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12年6月18日14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审议相关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的详细内容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由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 此议案由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相关意见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3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2012年5月26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关于终止<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认为目前二级市场的公司股价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规定的行权价格出现较大差异,按照原有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业绩目标作为行权条件,几乎不能行权,不利于激励作用的实现。监事会同意终止该计划。 本议案需提交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3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1年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对2011年财务资助进行梳理,发现2011年财务资助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内部审批流程,但是未按照上述深交所备忘录规定及时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在此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2011年财务资助事项已经2012年5月31日公司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2011年初公司无对外财务资助。2011年,公司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63,867,717.01元,收回10,816,846.00元,期末对外财务资助余额53,050,871.01元。 截止2012年5月31日,财务资助现状: 1、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因尚属建设期将于2013年归还; 2、公司2012年1-5月已收到利息1,134,154.93元。 3、惠州双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资助49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于2012年5月30日提交490万保证金,并承诺承担对方无法归还的风险。 4、其他财务资助的本息已于2012年5月31日前全额收到。 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金额单位:元)
2、资金主要用途 用于该公司项目建设,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款项。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按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利随本清。 4、财务资助的期限 有效期限为两年。 5、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以个案方式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本财务资助已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洪泽县黄集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吕铁石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有机硅材料、有机硅偶连剂、有机硅助剂、硅橡胶硫化剂生产项目 财务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715.13万元,负债总额1,216.79万元,净资产498.34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6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0.94%。2011 年度因属于建设期无营业收入,净利润-1.66万元。 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5% 2 吕铁石 16% 3 王建华 9% 合计 100% 本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义务 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因受地域、时间、资金实力等限制而未能按出资额同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由财务资助对象以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提供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支持其业务发展,解决其经营和项目建设期间所需资金,并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财务成本。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项目前景乐观,项目进展顺利,且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直接控制其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金额单位:元)
2、资金主要用途 向各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用于其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资金占用费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共收到以上各参股公司资金占用费911,238.26元。 4、财务资助的期限 期限不超过2年。公司对上述参股公司财务资助,已于2012年5月31日前全额收回本息。 5、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以个案方式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江苏城市魔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陆欣 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万元 经营范围:旅馆、酒店管理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财务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为2,979.87万元,负债总额1,937.19 万元,净资产1,042.67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57.3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5.01%。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71.01 万元,净利润 -61.22万元。 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南京魔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 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5% 合计 100% 本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蝴蝶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光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有机硅及其原辅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财务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288.84 万元,负债总额464.56 万元,净资产824.28 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75.7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6.04%。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96万元,净利润-175.72万元。 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陈俊光 51% 2 朱恩泉 29% 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本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3)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蝴蝶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高分子材料、汽车护理品、硅酮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财务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762.62 万元,负债总额262.62 万元,净资产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4.44%。因尚属筹建期,无营业收入,无利润。 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蒋元栋 51% 2 王文明 29% 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本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4)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工业集中区邹庄村 法定代表人:沈陈鹏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芯片、按键、模具、手机IO塞、USB塞,销售自产产品(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取得专项许可手续后经营)。 财务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10,289.49 万元,负债总额 5,901.60 万元,净资产4,387.89 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689.4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36%。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680.01 万元,净利润-281.29 万元。 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南通图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0.0020% 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9.8165% 3 高永军 1.2999% 4 李国江 0.5200% 5 陈爱华 0.7799% 6 林海 3.2507% 7 成华 3.8999% 8 张翠芳 4.3936% 9 沙洪兵 4.9398% 10 金秀芳 4.4199% 11 刘建 1.0400% 12 成克强 2.8305% 13 朱恩俊 1.4037% 14 陈晓晖 1.4037% 合计 100.00% 本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东莞市方振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石排镇横山村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邢和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经营范围:产销、加工:塑料制品、电子制品、硅橡胶制品、五金制品、模具;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财务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为8,533.14万元,负债总额2,383.97万元,净资产6,149.17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725.4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7.94%。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512.65万元,净利润890.40万元。 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邢和平 42.35% 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0% 3 温海涛 15.40% 4 柯遐贵 7.70% 5 赵学静 7.70% 6 李春梅 3.85% 7 宋俊慧 3.00% 合计 100.00% 本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义务及担保措施 因对上述参股公司的财务资助已全额收回本息,因此不再需要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承担义务,亦不需要提供担保措施。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支持其业务发展,解决其经营和项目建设期间所需资金,并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财务成本。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已经全额收回本息,公司已无任何资金不能收回的风险。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属于预付款性质的财务资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金额单位:元)
2、资金主要用途 支付给林肖怡的1000万元,属于预付东莞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相关事项见本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12) 支付给夏朝阳的125.5万元,属于预借给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期开办费。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预付林肖怡款属于预付投资款性质,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支付给夏朝阳的宝利美公司的前期开办费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借款年利率6.1%计算。 4、财务资助的期限 有效期限为一年。 5、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以个案方式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本财务资助已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林肖怡是东莞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东莞市石排镇福隆第二工业区七路 法定代表人:林肖怡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3.64万元 经营范围:研发:光学镜片、摄像头、手机配件;产销、加工:光学镜头、电子产品、模具、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财务状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9,503.58万元,负债总额6,747.16万元,净资产2,756.42万元,资产负债率71.00%。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233.73万元,利润总额1,221.26万元。 截至2012年2月29日,旭业光电总资产10,432.93万元,负债总额6,114.92万元,净资产4318.01万元,资产负债率58.61%。2012年1--2月份实现营业收入616.57万元,净利润61.59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林肖怡 90% 2 刘勇 10% 合计 100% 本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夏朝阳是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财务资助的担保措施 对林肖怡旭业投资预付款已转为投资,对夏朝阳的借款已全额收回本息,因此资金安全无风险,亦不需要提供担保措施。 (三)董事会意见 上述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已经全额收回本息(或已转为投资),公司已无任何资金不能收回的风险。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关键岗位员工的财务资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金额单位:元)
2、资金主要用途 我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了留住关键管理和技术人员,让其安居乐业,对上述人员购房进行借款。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第四年至第十年逐步还本付息。如乙方中途离职,应在离职前还清本息,并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 4、财务资助的期限 公司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有效期限为十年。 5、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以个案方式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后由董事长决策。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财务资助资金安全措施 何百祥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芳是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刘金明是宏达公司研发经理,程红斌是长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已全额收到截止2012年5月31日的利息222,916.67元,本金6,470,954.00元。 因此,对上述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借款公司已不存在任何风险。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关键岗位员工提供财务资助购房借款,旨在留住核心员工,解决住房困难所需资金,并调动其工作积极性,降低关键岗位人员流失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公司已全额收回本息,因此该事项不损害股东利益,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对非关联企业的资助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及金额(金额单位:元)
2、资金主要用途 提供的财务资助用于其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借款公司按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4、财务资助的期限 借款期限为一年。 5、审批程序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担保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双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城区汝湖镇东亚村小组佳味食品厂第二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范文开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热泵、太阳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光热、光电工程设计及施工。(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需凭资质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本公司与惠州双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财务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为3,001.67万元,负债总额820.20万元,净资产2,181.47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151.4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7.32%。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40.46万元,净利润472.15万元。 2、借款担保措施 惠州双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范文开、庄伟鸣,承担上述借款(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相关费用)不能偿还的风险,对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全额提供担保。 (三)该财务资助现状 该财务资助现已逾期,经公司多次催要,对方坚持要2012年12月底前还清,我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于2012年5月30日提交490万保证金,并承诺承担对方无法归还的风险。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对惠州双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该借款虽已逾期,但已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交全额保证金,并承诺承担该公司不能归还借款的风险,资金安全无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资金安全无风险” 六、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2011年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为63,867,717.01元,占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8%,年末对外财务资助余额为53,050,871.01元,年末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1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002211 股票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3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宏达新材”)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有效的资金管控,根据对其实际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预测,拟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2012年年度财务资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财务资助金额 2012年初,公司对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为11,899,922.58元。 2012年对拟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新增财务资助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上述拟提供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自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控股子公司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2、资金主要用途 用于该公司项目建设及后续流动资金,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款项。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 按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利随本清。 4、财务资助的期限 2011年和2012年的财务资助本息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 5、审批程序 本财务资助已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股东义务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洪泽县黄集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吕铁石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有机硅材料、有机硅偶连剂、有机硅助剂、硅橡胶硫化剂生产项目 财务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715.13万元,负债总额1,216.79万元,净资产498.34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6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0.94%。2011 年度因属于建设期无营业收入,净利润-1.66万元。 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5% 2 吕铁石 16% 3 王建华 9% 合计 100% 本公司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述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义务 鉴于控股子公司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个人股东吕铁石、王建华,要求其按出资额同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可操作性很小,而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有必要为该公司的项目建设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财务资助。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安全保证 公司要求财务资助对象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反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支持其业务发展,解决其经营和项目建设期间所需资金,并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财务成本。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项目前景乐观,项目进展顺利,且公司在 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直接控制其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风 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意见 宏达新材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确认,独立董事亦对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进行确认,本保荐机构同意宏达新材进行上述对外资助事项,该对外资助事项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数量 截至2011年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为6,386.77万元,占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8%,年末对外财务资助余额为5,305.09万元。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2012年向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3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5月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形成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2年6月18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18日 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6月17日至2012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17日15:00至2012年6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期限:半天 (七)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12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2011年度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内容请详见2012年5 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2、《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内容请详见2012年5 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3、《关于终止<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内容请详见2012年5 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至2012年6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荐机构代表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12年6月18日 上午8:30-11:30 (二)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212200。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6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362211; (3)输入对应申报价格:在“买入价格”项下输入对应申报价格,情况如下:
(4)输入委托书 上述总议案及其他议案在“买入股数”项下,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5)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计票规则 (1)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2)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先投票的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5、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 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咨询电话:0755-83239016。 2、股东可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请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17日15:00至2012年6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会议的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3359032 传真:0511-83365478 联系地址: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212200 联系人:朱恩伟 电子邮箱:zew@hongda-chemical.com (二)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附:回执及授权委托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回 执 截止2012年 6 月12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 股,拟参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说明:议案一至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多选无效,不填表示弃权。关联股东回避请注明“回避表决”。) 特别说明事项: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1) 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2)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3)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4)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5)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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