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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12-20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1日上午10:00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俊杰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代表股份 193,257,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2、议案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吸收合并广东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双汇新材料有限公司、漯河双汇牧业有限公司、漯河华懋双汇化工包装有限公司后,该五家公司将作为双汇发展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进行经营。为此,双汇发展的经营范围需进行调整,拟增加"生猪养殖、销售,生产销售PVDC薄膜及食品包装材料、其他包装材料制品;猪肠衣(盐渍猪肠衣)及其附属产品的加工、销售;医药中间体(肝素钠)的提取、销售;仓储服务"。同时,需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肉类食品、肉类罐头、速冻肉制品、定型包装熟肉制品(含清真食品)、水产品(鱼糜制品)、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猪油);销售方便食品(米乐高八宝肠);生产销售食品包装;生产加工肉制品及相关产品配套原辅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技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食品行业的投资,销售代理,物流及其相关经营业务的配套服务",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畜禽屠宰,加工销售肉类食品、肉类罐头、速冻肉制品、定型包装熟肉制品(含清真食品)、水产品(鱼糜制品)、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猪油);销售方便食品(米乐高八宝肠);生猪养殖、销售;生产销售PVDC薄膜及食品包装材料、其他包装材料制品;猪肠衣(盐渍猪肠衣)及其附属产品的加工、销售;医药中间体(肝素钠)的提取、销售;生产加工肉制品及相关产品配套原辅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食品行业的投资,销售代理,物流及其相关经营业务的配套服务"。

  同意票193,257,65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经与会股东表决,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京宝 袁满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会议资料已于2012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1日(星期五)上午10:00;

  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 号双汇大厦二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的通知,截至于2012年5月2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本所律师查实,截至2012年5月2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6人,代表股数193,257,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公司将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193,257,65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经与会股东表决,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交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京宝

  见证律师:王京宝

  袁 满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895 证券简称:双汇发展 公告编号:2012-21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网曝肋排烫出蛆虫”

  事件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报道情况

  2012年5月27日11点05分,消费者刘先生到双汇连锁店郑州784号店,购买了0.828公斤大肋排和0.564公斤脊骨。约12点10分,刘先生端着盛有水和排骨的锅到784号店投诉,称锅内水面上漂浮有蛆虫,要求索赔未果。当晚19点31分,消费者刘先生发布微博称“用热水洗时,锅内水面上漂浮有几十只肉蛆”,并呼吁消费者互相转告。

  微博发布后,中国网络电视台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各类媒体相继转载、评论、报道。

  二、核实说明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产品生产、配送、销售以及工艺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双汇连锁店784号店销售的双汇冷鲜肉由本公司漯河屠宰厂生产。经查,生产工艺符合标准要求,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该批产品于5月26日由豫A-B3372冷藏车配送到784号店,27日正常销售。产品配送交接、温度控制均有记录。

  2、5月27日当天784号店销售生鲜肉产品64.19公斤,其中:大肋排和脊骨两种产品共13.04公斤。该店当日顾客流量606人,其中有133名顾客购买双汇冷鲜肉产品,除刘先生外至今未接到其他顾客投诉。

  3、27日当天,刘先生端着锅去店内投诉时,店内负责人现场从同批产品中取下部分产品,用开水冲烫实验,骨汤较清,未发现异物。店内工作人员对“蛆虫”表示异议,提议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但遭到刘先生的拒绝。

  4、豫A-B3372冷藏车当天共配送16家双汇连锁店,其余15家目前均未接到相关投诉。

  5、经排查,郑州784号双汇连锁店干净卫生,所有冷鲜肉产品均存放于专用冷柜,冷柜运转正常。5月27日接到投诉后,公司即对当天销售给刘先生同一块产品中剩余的0.59公斤进行了封存。

  6、消费者刘先生购买的0.828公斤肋排和0.564公斤脊骨,均由刘先生现场挑选,店员现场加工切段,期间均未发现任何异常。

  7、5月30日,中国网络电视台发布网络新闻《“肋排蛆虫”当事人公布录象,双汇店员转移问题肉》。经调查,784号店员当时正在向位于同一条路上的双汇连锁店5号店调拨货物,由于配送距离(约1.2公里)和时间(5-6分钟)较短,属于正常的货物调拨。

  8、5月31日和6月1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对784号双汇连锁店内正在销售的部分冷鲜肉产品和上述已封存的留样产品进行了抽样,目前正在等待检测结果。

  9、公司将继续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次事件。

  10、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系统预防食品安全风险,公司制定有《肉制品安全控制体系》、《屠宰业安全控制体系》和《生鲜产品发运管理规范》并严格遵照执行,保证产品从生产、出厂、物流配送到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三、必要的提示

  本公司再次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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