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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刑事处罚追诉时效可达10年

——资深律师释疑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2012-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璐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就《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实施中市场人士比较关注的四大问题,本报邀请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进行了解答。

  证券时报记者:请问《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时间发生的案件?

  张保生: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有三类案件适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一是对于2012年6月1日(《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实施日)后发生的行为;二是对于1997年10月1日(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后至2012年6月1日前发生的行为,如果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2012年6月1日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三是对于1997年10月1日后至2012年6月1日前发生的行为,如果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司法解释。

  对于2012年6月1日前发生的行为且已结案的案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证券时报记者:请问内幕交易在行政处罚上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张保生:根据《行政处罚法》,内幕交易在行政处罚上的追诉时效为2年,起算期限应从内幕交易人具体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之日起计算,该等内幕交易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证券时报记者:请问内幕交易在刑事处罚上追诉时效是多久?

  张保生:根据《刑法》,如果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依法应当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5年;如果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依法应当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10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需注意如内幕交易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证券时报记者:请问内幕交易行为是接受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如何区分?

  张保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般而言,行政违法人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相关主体在行为构成犯罪时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证券监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如果发现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通常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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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尚存四大缺憾
从非罪到入罪 从轻罪到重罪
内幕交易刑事处罚追诉时效可达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