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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简称:中海油服 公告编号:临2012-10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2012-06-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议案被否决或被修改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2年6月5日下午2:00。 3、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海油大厦504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3,197,932,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4%。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2,414,666,62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83,266,241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师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说明:依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若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表决结果时,其所投的票数将不计入表决结果内”,本公司在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中,对于投弃权票或放弃投票的,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逐项表决,投票表决情况如下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监票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刘涛律师和肖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见证意见,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在实质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及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担任监票人。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年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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