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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公告编号:2012—013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在华强广场写字楼A座6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2年5月2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投票结果均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般董事候选人为:胡新安、张泽宏、牛自波、赵骏、郑毅、王瑛,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李连和、管林根、刘纯斌。

  上述一般董事候选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提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位被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均是合法有效的。

  董事候选人简历见本公告附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12-015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2012-016号)见同日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拟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薪酬为9.6万元/人,按月发放。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此方案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将公司办公地址、注册地址由原“深圳市深南中路华强路口华强1号楼7层”变更至“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A座5楼”。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为“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A座5楼 邮政编码:518057”。

  本议案中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及相应修改章程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2012-017号)。董事胡新安、周红斌、方德厚、邓少军因在大股东任职,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018号)。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8日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新安先生,1968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工程师。历任芜湖市化学工业公司技术科科员,深圳昌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部长、副总经理,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部部长,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长、总裁助理。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三洋华强激光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场价格指数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芜湖市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董事,芜湖市华强旅游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泽宏先生,1972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会计师。历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财审部科长、副部长、部长,财务部部长,财务结算中心主任,总裁助理。现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共深圳华强集团纪委委员,深圳华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景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三洋华强激光电子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牛自波先生,197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投资管理部部长、总裁助理,深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赵骏先生,1966年1月出生,本科,会计师。历任新疆焉耆县审计局审计员,深圳三洋华强激光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项目经理,北大纵横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深圳市东方之珠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华强电子世界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强电子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郑毅先生,1964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广东佛山无线电八厂CD室技术员,华强三洋电子公司收录机厂技术员,深圳三洋华强激光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设计开发中心营业部副部长、事务统括部副统括部长、统括部长,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华强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场价格指数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华强聚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华强中电市场指数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瑛女士,1977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连和先生,1947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湖北省竹山水电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湖北省竹山县水电局副局长,湖北省竹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湖北省郧阳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湖北省科委副主任、湖北省科技干部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科协党组织书记、常务副主席,中国科技开发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深圳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局长、党组书记,深圳市科协主席,深圳市政协副主席,于2007年6月退休。现任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武汉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委员会顾问。李连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管林根先生,1951年1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深圳市龙岗区委副书记,深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深圳劳动社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于2011年11月退休。现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广东省劳动学会副会长。管林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刘纯斌先生,1971年1月出生,研究生硕士,注册会计师,中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财会处财务主管,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大信大厦支行行长,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龙门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任北京卡酷七色光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刘纯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公告编号:2012—014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在华强广场写字楼A座6楼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会议,本次会议已于2012年5月2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监事,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在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名,公司第七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为:刘红、石世辉(另外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本公司职代会推选产生。)

  投票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6月8日

  附: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侯选人简历

  刘红女士,1968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历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铝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深圳市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务一部主任;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等。现任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石世辉先生,1978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管,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现任深圳华强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华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管理部副部长等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公告编号:2012—015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声明一: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连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本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二: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管林根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本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次,未出席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声明三: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纯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或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本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次,未出席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公司董事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公司董事会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公告编号:2012—016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一:

  声明人李连和,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35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李连和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李连和

  二○一二年六月

  声明二:

  声明人管林根,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不适用 □ 否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管林根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管林根

  二○一二年六月

  声明三:

  声明人刘纯斌,作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八、本人不是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二十七、包括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向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刘纯斌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刘纯斌

  二○一二年六月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公告编号:2012—017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意在减少与大股东共同投资,减少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并有助于提高我公司在人员、业务、管理等方面的独立性,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3、本次交易中拟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的价格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增值率为21.41倍。本次交易完成后,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以及经营风险的影响,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收益法估值是建立在相关的假设前提和标的公司盈利测算的基础上,各种假设前提和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存在着一定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4、我公司控股股东华强集团对上述出售给我公司的相关资产(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进行了收益补偿承诺。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同时亦为了集中资源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减轻非主营业务对公司资金链的压力,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强电子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世界发展”)拟购买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集团”)持有的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控股”)30%股权,并将持有的芜湖市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广场置业”)100%股权出售给华强集团,价格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上述股权的定价均分别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信”)出具的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具体如下:芜湖广场置业的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48,330.16万元(净资产账面值47,435.73万元),即其100%股权的出售价格为48,330.16万元;广场控股的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161,400.00万元(净资产账面值7,202.03万元),即其30%股权的购买价格为48,420.00万元;购买价格与出售价格的差额89.84万元由电子世界发展将以现金形式向华强集团支付。

  本次交易完成后,电子世界发展将持有广场控股100%股权,且不再持有芜湖广场置业股权。

  电子世界发展是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方华强集团是我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2012年6月6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背景介绍

  1、芜湖广场置业是我公司全资子公司电子世界发展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主营业务为开发建设芜湖华强广场项目。2011年11月以招拍挂方式取得芜湖市的芜纺A地块,土地面积79,356.6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7.143亿元,根据与政府的约定,于2011年11月缴纳了50%土地出让金,2012年5月16日缴纳了剩余50%土地出让金。项目目前尚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项目建设周期为3~4年。项目规划情况如下:

  ■

  政府去年底加大对房地产的调控力度,公司预计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渠道继续收窄,融资困难;住宅房地产市场将继续保持低位运行,成交量继续萎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面临强大考验。在对政策和市场的变化和趋势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后,我公司认为应当调整策略,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因而有必要把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地投入到主业发展上。我公司对芜湖华强广场项目根据项目规划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论证,认为该项目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产品结构中住宅比例很高,不符合目前的政策导向和我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其占地面积大,在目前形势下预计开发周期太长,占用资金大,且项目位置不在我公司主业经营的电子市场核心商圈。

  基于以上考虑,我公司拟对该项投资进行调整,将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无法产生显著效果、并且对我公司资金链将造成巨大压力的芜湖华强广场项目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出售。

  2、广场控股是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我公司控股股东共同持股的公司,其股东情况为:电子世界发展70%,华强集团30%。

  主要资产概况和经营情况:

  广场控股的主要资产有位于深圳华强北商业圈核心位置的华强广场1~6层商业裙楼(约5.3万平米,是我司大型电子专业市场“华强电子世界”总部旗舰店新店的经营场所)、华强广场酒店、“乐淘里”地下商业街、华强广场地下停车场及少量写字楼等。资产质量良好、盈利情况稳定,且资产的地理位置优势非常明显。

  广场控股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济南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广场置业”),主营业务为开发建设济南电子专业市场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223,814.48平米,其商业裙楼56,753.71平米用于经营济南华强数码广场,已于去年年底开业,5栋塔楼自2011年4月起已开始逐步预售。

  若本次交易完成,广场控股将成为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将更有利于公司提升资产质量和完整性,同时减少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在人员、业务、管理等方面的独立性,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强路口

  法定代表人:梁光伟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投资兴办各类实业项目;移动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整机,家用电子产品,传输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元件,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业务;程控交换机、传真机、办公自动化设备、激光拾音头、模具机芯、模具加工、计算机及通讯网络工程;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航空客票代售、揽货、水运客运、销售代理;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污染防治、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

  成立日期:1981年7月29日

  股东情况:(截止2012年6月5日)

  ■

  历史沿革:华强集团原为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3]297号《关于同意深圳华强集团公司省现代农业集团公司改制方案的复函》批准的整体改制方案,华强集团实施了国有股权转让,其中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投资”)受让45%的股权,原华强集团高管合计受让46%的股权。该次改制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2005〕1449号《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2011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全部9%华强集团股权转让给景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丰投资”)。目前,华强集团由合丰投资持股45%、景丰投资持股9%、华强集团高管团队成员控制的深圳华强升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4.6624%、梁光伟等5名股东合计持股31.3376%,为多元化产权主体持股的结构。

  主要业务情况:

  (1)文化科技产业:涵盖主题公园、影视娱乐、媒体网络、文化衍生品四大领域,延伸至原创动漫、特种电影、影视特效、城市联播网、出版发行等16个子领域。

  (2)物流供应链服务业:通过资源整合,逐步推进各地的物流中心土地储备和物流节点建设工作,并为部分行业提供供应链服务。

  (3)地产开发: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综合体和住宅的开发建设。

  (4)传统的电子制造业:已实现逐步剥离。

  (5)股权投资:稳步谨慎的进行了部分股权投资,取得了较好的收益。

  财务数据:截止2011年12月31日,华强集团资产总额账面值2,961,624万元,负债总额2,299,089万元, 净资产662,535万元。2012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759,905万元。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本次拟出售的芜湖市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类别:股权投资

  权属:电子世界发展合法、独立、完整的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标的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所在地:芜湖

  资产总额账面值:88,013.32万元

  负债总额账面值:40,577.59万元

  净资产账面值: 47,435.73万元

  评估价值: 48,330.16万元

  (2)本次拟收购的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30%股权

  类别:股权投资

  权属:华强集团合法、独立、完整的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标的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所在地:深圳

  广场控股之资产总额账面值:183,556.51万元

  负债总额账面值:176,354.49万元

  净资产账面值: 7,202.03万元

  评估价值: 161,400.00万元

  2.其他基本情况

  (1)芜湖广场置业

  股东:电子世界发展100%

  主营业务:开发建设芜湖华强广场项目。

  经营范围: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投资兴办实业;自由产权房屋租赁。

  注册资本:48,000万元

  设立时间:2011年12月5日

  注册地:芜湖

  优先受让权:不存在

  财务数据:

  ■

  主要资产状况:

  截至2012年5月31日,芜湖广场置业的主要实物资产为存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产的详细状况如下:

  芜湖广场置业于2011年11月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40200出让[2011]0018,地号201118,土地面积79,356.6平方米。其中31,682.26平方米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证编号为芜国用(2012)第026号,宗地号340202006002008400,土地使用年限为居住70年(截至2082年2月1日止);商业与办公40年(截至2052年2月1日止),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办公,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目前项目处于前期筹备阶段。

  (2)广场控股

  股东:电子世界发展70%,华强集团30%

  主营业务:开发建设华强广场

  经营范围: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开办市场(市场营业执照另行申报);住宿、中西餐厅(由分支机构经营,另行申办营业执照);物业管理。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时间:1997年6月3日

  注册地:深圳

  优先受让权:不存在

  财务数据:

  ■

  诉讼事项:2006年5月10日,广场控股与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电梯”)签订了《华强广场电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奥的斯电梯为广场控股的华强广场分批制造供应电扶梯,设备总金额为29,739,000.00元,截止2012年5月31日广场控股账面应付奥的斯货款2,713,836.32元。2011年7月奥的斯电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场控股,要求广场控股支付电梯设备尾款及安装费3,131,824.50元,支付违约金6,104,283.33元,合计9,236,107.73元。目前此案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广场控股2011年8月15日委托律师向福田区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奥的斯返还已垫付的电梯维修款36888元;(2)判令奥的斯免费维修电梯设备,维修费价值人民币1,485,114.7元;(3)判令奥的斯广州承担违约金5,947,800元;(4)判令奥的斯广州承担全部反诉费。福田区法院已受理上述反诉并决定于4609号案件合并审理。

  主要资产状况:截至2012年5月31日,广场控股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的详细状况如下:

  A、投资性房地产:具体权利状况见下表

  ■

  B、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具体权利状况见下表

  ■

  除地下商业街与地下停车位之外,其余房地产均已领取市场商品房性质房地产证。华强广场2栋A-101用于酒店经营,华强广场2栋A-402、502、602用于办公,华强广场1~6层商业裙楼(华强广场1栋101裙楼与华强广场2栋101裙楼)我司用于经营大型电子专业市场;地下车位、地下商业街按法定用途正常经营。

  C、土地使用权:为其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D、长期股权投资:广场控股全资子公司济南广场置业,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其正在开发建设的济南华强广场项目。济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济南-01-2010-0016),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历下国用(2010)第0100017号)。济南项目由商业裙楼(我司用于经营济南华强数码广场)及5栋塔楼(A栋33层办公、B栋29层公寓、C栋29层公寓、D栋29层公寓、E栋29层公寓)组成。目前商业裙楼的华强数码广场已开业,塔楼除E栋21-29层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外,其余办公、公寓用房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塔楼正于预售中。

  3、本次交易完成后,芜湖广场置业将不再是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止目前,我公司不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五、审计情况

  标的资产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深鹏所审字(2012)1143号《审计报告》(芜湖广场置业2012年5月31日审计报告)、深鹏所审(2012)1142号《审计报告》(广场控股2012年5月31日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类型。

  六、评估情况

  德正信于2012年6月5日对标的资产出具了德正信综评报字[2012]第021号《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芜湖市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和德正信综评报字[2012]第022号《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受让股权所涉及的深圳华强广场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1、对芜湖广场置业的评估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芜湖广场置业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结论如下: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芜湖广场置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2年5月31日的评估值为:48,330.16万元。其中,资产总额账面值88,013.32万元,评估值88,907.76万元,评估增值894.44万元,增值率1.02%;负债总额账面值40,577.59万元,评估值40,577.59万元,评估增值0.00万元,增值率0.00%;净资产账面值47,435.73万元,评估值48,330.16万元,评估增值894.43万元,增值率1.89%。具体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

  增值原因如下:

  ■

  注:房地产开发项目(存货—在产品)系指处于前期阶段的都市综合体项目,该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延伸段西侧(东至长江路延伸段,南至规划道路,西至保留小区及第十一中学,北至供电公司客服中心)。项目所处区域为住宅小区及商业办公用房集中区域。芜湖广场置业存货评估前账面值774,679,394.06元,其中:地价742,872,000.00元、前期费用3,221,475.93元、建安费用及开发管理费用16,852,499.93元、利息费用11,733,418.20元;本次评估采用假设开发法对该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值为788,912,000.00元,评估增值14,232,605.94元,增值率为1.8%。增值原因:由于该项目土地于2011年12月获得,距离本次评估基准日时间尚不到半年,导致本次评估结果对比其账面值略有增值。

  2、对广场控股的评估

  (1)成本法评估结果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广场控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2年5月31日的评估值为:189,138.97万元。其中,资产总额账面值183,556.51万元,评估值365,493.45万元,评估增值181,936.94万元,增值率99.12%;负债总额账面值176,354.49万元,评估值176,354.49万元,评估增值0.00万元,增值率0.00%;净资产账面值7,202.03万元,评估值189,138.97万元,评估增值181,936.94万元,增值率2,526.19%。具体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

  增值原因如下:

  ■

  (2)收益法评估结果

  收益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估算企业营业性业务所创造的营业性自由现金流量(FCFF)并选用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企业营业性资产的价值,加上企业其他溢余性资产价值,得到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的企业价值,在此基础上,扣除付息债务,计算被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

  式中:V:被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权益资本价值)

  P:被评估企业营业性资产的价值

  ■ 被评估企业其他溢余性资产的价值

  D:被评估企业付息债务的价值

  以上表达式中: ■

  其中:FCFFt:未来第t年营业性业务所创造的自由现金流

  r:折现率

  t:被评估企业未来持续经营期限

  本次评估中,营业性业务所创造的自由现金流(FCFF)定义为:

  FCFF=NI+DEPR-INT-CAPEX-NWC

  其中:FCFF=预期的归属于所有投资者(包括权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自由现金流量

  NI=税后净利润

  DEPR=折旧与摊销

  INT=利息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

  CAPEX=资本性支出

  NWC=净营运资金变动(包括对营运资金及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考虑)

  本次评估中,根据净现金流量的计算口径,折现率采用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其中付息债务资本的回报率根据实际借款利率进行计算,股东权益资本的回报率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付息债务资本和股东权益资本的权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所谓经营性资产,是指与广场控股经营发展相适应,能够形成核心竞争力的资产或经济资源;所谓溢余资产,是指在评估基准日的现状条件下,除营业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本次评估是采用自由现金流来估算,故折现率相应采用资本加权平均成本WACC,其计算公式为:WACC=Ke×[E/(E+D)]+Kd×[D/(D+E)]+Kt

  式中:Ke:股权资本成本;

  Kt:债务的税后成本;

  E:为评估基准日经营类资产扣减相应负债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D:为评估基准日长期有息负债的价值;

  A、股权资本成本的确定:

  ■

  B、有息债务成本的确定:

  通过对广场控股资产状况的分析,广场控股于评估基准日有息负债的年利率平均约为6.31%,所得税税率为25%,扣除了所得税影响后r2为4.73%。

  C、企业特有风险补偿率的确定:

  综合考虑,取广场控股专业市场的风险补偿率为0.4%,运营模式的风险补偿率为0.4%,经营风险补偿率为0.2%,风险补偿率合计取1%。

  折现率为:WACC=Ke×[E/(E+D)]+ Kd×[D/(E+D)] +Kt =7.60%(取整)

  营业性资产的价值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

  溢余资产的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

  本次评估对溢余资产中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对长期投资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对其他资产和负债采用成本法评估。

  A、市场法评估的说明: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所处的位置邻近地区类似办公用房较多,且有较多的成交实例可供比较,通过实地勘察和对邻近地区的调查,在认真分析研究所掌握的材料后,决定采用市场法评估,评估过程如下:

  邻近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如下表所示:

  ■

  选取可比实例后,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了换算处理,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一其表达方式和内涵。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均采用百分率法,即将可比实例与待估房地产在某一方面的差异结算为价格差异的百分率来修正可比实例的价格。

  ■

  根据可比实例与待估房地产的相近性及计算结果,采用算术平均法确定商品房价格。

  评估单价=(32,151+31,888+32,256)/3=32,100元/㎡

  评估价值=32,100×1,816.22=58,300,700.00元。

  固定资产中的其他办公用房的评估过程同上。

  B、济南华强置业的评估情况

  济南华强置业100%股权,该项长期投资账面值为5,000.00万元(投资成本),本次对其采用成本法进行整体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

  济南广场置业的主要资产为济南华强广场房地产项目,在会计科目上主要反映在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中。

  济南广场置业在产品评估前账面值931,651,480.79元,本次评估值1,104,000,000.00元,评估增值172,348,519.21元,增值率18.50%。增值原因:在产品主要为基本已建成并可预售的办公及公寓,现有的市场售价在扣减相关尚需支付成本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评估值对比其账面成本有一定的增值。

  济南广场置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前账面原值491,004,100.00元、账面净值481,081,725.50元,本次评估值584,563,200.00元,评估增值103,481,474.50元,增值率为21.51%。增值原因:投资性房地产账面值系根据建造成本入账,其评估结果是根据现有的市场租金及未来预期的市场租金所得出的,其市场价值比账面值有所增值。

  (下转D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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