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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2-036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28日(星期一)以专人送达、传真及邮件方式送达给公司7名董事。会议于2012年6月8日(星期五)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和平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周和平先生、王宏晖女士、康树峰先生回避表决。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刊登于2012年6月12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1。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12日

附件1:

《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条款现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345.5345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018.3017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345.534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345.5345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018.301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4,018.3017万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至少在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除上述指定报刊外,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2-037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详述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月17日发出了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2012年2月7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情况

201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345.534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向新老股东派现人民币14,672,767.2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345.5345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5股,资本公积金余额结转以后年度。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情况,公司需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1、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根据上述调整方法结合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应调整为:

调整后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555.6×(1+0.5)=833.4(万份);

调整后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50×(1+0.5)=75(万份);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标的为908.4万股。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1、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根据上述调整方法结合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派息后的行权价格=15.80-0.05=15.75(元)

转增后的行权价格=15.75÷(1+0.5)=10.50(元)

即经本次调整后,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33.4万份,每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50元;尚未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由50万份调整为75万份,期权行权价格待实际授予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确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就《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3、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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