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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ST鑫富 公告编号:2012-043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司以11,800 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铁牛集团。该股权转让事项及其进展公告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司第2011-032、2011-039、2011-040、2011-048和2012-025号公告。 2012年6月14日,公司收到铁牛集团提前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人民币。 截至2012年6月14日,铁牛集团已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人民币,占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76.27%。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铁牛集团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余款2,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2012年4月26日披露的《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预计2012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00~2,200万元,其中不包含出售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0%股权所获得的投资收益。鉴于铁牛集团提前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实际收到款项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收益,该事项增加公司2012年1-6月利润总额1,200多万元,剩余未收到的2,800万元暂时不确认收益。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6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ST鑫富 公告编号:2012-044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请详见2010年1月2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1、2010年5月22日、7月6日、9月21日、10月15日和2012年5月22日,本公司分别对该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详见当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12年6月1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不服(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3)依法同意将被上诉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与上诉人使用的相应技术进行相似性司法鉴定; (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 、其他事项 本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仅有以下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安徽旭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653,696.7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案已经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受理。 2、截至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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