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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ST大路B 公告编号:2012-038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更正公告 2012-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详见2012年4月20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现公司通过自查发现本次诉讼公告存在以下疏漏: 1、因前期工作人员疏忽,将"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写为"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2、公司反诉情况未及时披露。 针对以上疏漏,特对本次诉讼情况更正补充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5日,承德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瑞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侵权纠纷一案,公司于12月15日收到河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状》副本等文件。 原告民事起诉的同时又进行了刑事报案,有关方面已成立了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瑞,男,1984年4月出生,住北京大兴区黄村 被告: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 被告: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承德县帝贤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启忠 地址:承德县帝贤大厦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益达公司")委托承德丰源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兴业造纸的13条生产线设备以整体形式一次性拍卖,原告成为买受人。2010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荣益达公司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书》一份,并于当日经承德县公证处(2010)承县证经字4872号公证书予以公正。依据该协议,设备转让范围包括机台变压器及13条生产线及车间内连接设备的电线电缆配件。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设备转让款7800万元,被告荣益达公司也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将上述所有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成为上述所有设备的所有权人。但被告多次派员阻止原告的设备拆卸工作,阻止原告设备出厂,并多次派员强行拆解拉走原告的造纸设备及配件。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15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事项 2011年12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进行了反诉。 有关反诉的基本情况如下: 反诉人(本诉被告):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 职务:董事长 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2路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瑞,男,1984年4月出生,住北京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14楼1单元601室 反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被反诉人李瑞的本诉请求。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反诉人保证金伍十万元(¥500000.00)及违约金。且立即制止被反诉人停止继续拆运设备工作。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壹仟捌佰万元整(¥:18000000.00)。 4、由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9日与被反诉人李瑞签订了《设备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设备转让的范围、设备处理价款、标的物交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它的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并经过承德县公证处以(2010)承县证经字第4872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并于当日经承德县公证处(2010)承县证经字4872号公证书予以公证。《设备转让协议书》签订后被反诉人李瑞拒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至今日被反诉人仍未按约定的时间(2011年12月20日)将已买受的设备拆除。且至今尚未支付反诉人保证金伍十万元,且被反诉人超出《设备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设备的范围,强行将未转让的属于反诉人的另外部分设备强行拆卸、拉走、变卖。反诉人多次阻止被反诉人的侵权行为,但被反诉人置之不理,被反诉人的行为给反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反诉人依法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2年4月20日庭审中,李瑞将诉讼请求增加至2147.42万元,荣益达公司依法将反诉请求增加至3000万元。因目前本案尚未有判决结果,故本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12)承民初字第17号 2、《民事诉讼状》 3、《民事反诉状》 特此更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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