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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16 股票简称:华北高速 编号:2012—13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6月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送达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于2012年6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共14名,实际行使表决权董事13名(一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参照同地区同行业相关企业实施方案,为解决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依据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四年多的大量工作,制定了《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方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过程相关问题认定》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方案补充规定》三个实施规定。经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复核,三个实施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房改文件政策的要求(详情请参见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媒体上的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方案公告)。

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汇报,监事会审核,此次公司共有515名员工具有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格,补贴金额总计6,410万元。

上述人员均为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且2009年8月1日(不含)之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方案规定标准的公司员工(含离退休员工;已经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在方案范围之内)。

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金额的会计处理方式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的规定予以执行。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相关事宜,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实施期限确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八个月内。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3名董事同意, 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关联董事罗翼女士回避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公司管理层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房改文件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的方针。经过公司管理层的多年努力,依据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管理层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此方案的实施,能够解决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稳定职工队伍,保障公司运营和发展。

二、同意公司管理层提出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规定执行会计处理的原则。

三、同意将此议案将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16 股票简称:华北高速 编号:2012—14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6月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送达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于2012年6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共6名,实际行使表决权监事6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6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经审核,公司管理层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房改文件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的方针,坚持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解决了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稳定了公司运营、发展的基础,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格的515名员工,均符合方案中的各项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16 股票简称:华北高速 编号:2012—15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议案,公司管理层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四年多的大量工作,制定了《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方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过程相关问题认定》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方案补充规定》三个实施规定。经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复核,三个实施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房改文件政策的要求。

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汇报,监事会审核,此次公司共有515名员工具有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格,补贴金额总计6,410万元。

一、公司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于1998年7月3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通知主要精神是:国家从1998年底之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地方政府陆续下发文件推行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等,要求国有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公司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工作过程

公司多次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咨询、沟通,落实公司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效方案。得到的解释结论是:公司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这项工作,应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自行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为稳定职工队伍,公司多次召开员工座谈会征询意见,针对当时面临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反复讨论、研究,决定按照国家政策并参照同行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内容,起草了《华北高速公司员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关于华北高速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过程相关问题的认定》和《华北高速公司员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补充规定》,上述实施规定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员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范围: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且2009年8月1日(不含)之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方案规定标准的公司员工(含离退休员工;已经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在方案范围之内)。

(二)员工住房面积标准:以住房面积70平方米为基数,根据岗位职务、职称等标准为级差,设置相应标准。

(三)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公式:(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基准补贴额确定为2500元;工龄补贴额确定为30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是指:本人参加工作至建立住房公积金时的工作年限;差额面积是指:已分配住房面积和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之差。

注:华北高速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于2009年12月3日在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基准补贴额应为当地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一半,参照2008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依据,公司基准补贴额确定为2500元/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领取比例

无房员工实际住房补贴额,按照本人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领取应补贴金额。具体实施办法为: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100%住房补贴额;199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逐年递减10%;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30%住房补贴额。

四、公司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会计处理原则。

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金额的会计处理方式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的规定予以执行。

五、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发放方式及实施期限

公司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的住房补贴将采取直接发放的方式,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相关事宜,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实施期限确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八个月内。

六、律师审查意见

公司已将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相关材料递交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予以审查,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6月5日为本公司出具律师工作备忘录,认为本公司系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国家及北京市的房改政策,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改政策关于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的条件。本公司制订的实施方案遵循的原则、确定的人员范围和实施对象、住房面积标准、补贴标准、补贴方式、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办法、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等规定,均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16 股票简称:华北高速 编号:2012—16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定于2012年6月28日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会议审议事项的通知已于2012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2012年6月14日,公司收到股东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92,367,93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82%)《关于提议增加华北高速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临时提案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提案已刊登在2012年6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根据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公司对2012年6月8日发布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原通知“二、会议审议事项”中增加:

9、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增加该议案后本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201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1年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1年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1 年度母公司净利润246,211,982.16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24,621,198.2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28,243,410.76元,减去2011年已分配2010年度利润87,200,000.00元,本年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762,634,194.70 元。

2011年度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以2011年末总股本1,0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0元(含税),公司共分配现金股利87,2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675,434,194.70 元,结转下一年度。

5、审议2012年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201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7、审议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审计机构,2012年度审计费用为45万元;

8、审议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2年度审计费用为20万元;

9、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二、对原通知“授权委托书”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

三、除上述修订外,原通知中的其他所有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本人意见代理行使表决权。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备 注
同 意反 对弃 权
审议201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2011年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2011年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2012年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201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审计机构,2012年度审计费用为45万元。    
审议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12年度审计费用为20万元。    
审议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股东名称:

股东帐号:

持股数:

法定代表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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