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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2-29号TitlePh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于2012 年5月15日完成工商设立。经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康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台电动轮椅和年产12万台老人椅新建项目、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全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就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1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5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500.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7,499.20万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1)第13392号《验资报告》。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广发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于2012年6月12日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签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项存储募集资金,不做其他用途,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4100023829200006582,截止2012年 6月8日,专户余额为191,101,614.58元,该专户仅用于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投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9,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 年6月8 日,其中:

  1、期限12个月的两笔,每笔5,000万,合计金额1亿元;

  2、期限6个月的两笔,每笔1,000万,合计金额2,000万元;

  3、期限3个月的两笔,每笔1,000万,合计金额2,000万元;

  4、七天通知存款一笔,合计金额5,000万元。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及蒙发利电子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股份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勇、胡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蒙发利电子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及蒙发利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及蒙发利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蒙发利电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和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保荐机构出具意见

  本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4100023829200006582,截至2012年6月12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191,101,614.58元。

  备查文件:

  1、公司、广发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蒙发利营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工商银行)余额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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