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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这是一个难题

2012-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春雨

  基金公司:关我乜事。我又不想被人骗,你找我赔,我找谁啊?

  鼠:我还就忽悠你了!怎么着?你咬我啊!

  上图文字为设计对白  (张常春/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陈春雨

  近年来,基金公司频频踩中黑天鹅,从绿大地到紫鑫药业,从双汇发展到中恒集团,基金公司的投研能力受到质疑。不过,截至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基金公司因投资失误被送上被告台。业内人士认为,维护自身利益是基民合法权利,但同时基金公司也要加强自身流程管理,通过组合投资降低系统性风险。

  原告:基民有权维护

  自身利益

  其实,基金不是第一次站在被告席上。2009年,一位南京基民因为分红事件,起诉了一家基金公司。2010年,一位北京基民在法庭上,要求深圳一家基金公司提供深圳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反馈意见函。当然,基金公司也不仅一次站在原告席上。大成基金已正式起诉ST银广夏,要求其承担虚假陈述导致的赔偿责任,索赔金额达2.46亿元。

  有人认为,基民有权对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起诉,这是其正当权益。基金公司存在的价值是以其专业能力帮助投资者理财,表面上看,是上市公司爆发信用危机,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受损,但从深层次讲,的确是基金运作流程的问题:投研团队的信息搜集是否正确,信息综合分析是否科学,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是否合理等。

  “在国内资本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踩中一只地雷是概率问题;但如果接二连三踩中地雷,就是基金本身的问题。”上述人士表示,基金管理人凭借其专业能力在社会公开募集投资资金,具有资金、人才、信息、研究等资源优势,有能力提供更高水准的理财服务,不能以其能力、技能不足作为投资失误的理由。

  被告:

  寄希望于上市公司诚信

  不过,也有人表达了相反意见。从本质上来说,基金就是信托,基民是花钱买理财服务。投资组合中出现问题公司,就是基金的服务没有做好。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基金也是受害者。

  该人士认为,基金公司在对一个企业进行投资决策之前,特别是占净值比较大企业,一般会对这家企业做一系列比较规范和全面的调研,但是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各个公司的风格。但无论怎样,都不能像私募股权投资(PE)一样进入到上市公司的核心区域。PE对上市公司进行最终调查时,随行可能有外聘的审计师团队、律师团队、技术咨询顾问,但基金公司只能是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并且无法掌握公司的全部信息,因此对公司的隐性问题也无法全盘掌握。

  “首先是要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要从完善基础市场做起,其次才是基金公司健全自己的投资流程。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板子都是落在基金公司上。2001年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重仓持有银广夏,当银广夏因虚假陈述需进行民事赔偿时,中小股东胜诉,大成基金却败诉。法院判定认为,大成基金没有做到深入研究。这也是为什么绿大地同样涉及虚假陈诉,但是基金公司却没有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不足

  截至目前,还没有基民因基金公司投资失误而向法院提出诉讼,一方面是因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缺乏足够法律依据。

  根据《基金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对于如何做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却没有细致、详细的要求。在这点上,更接近道德的要求而非法律。

  即使在海外市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也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量依据,如英美共同基金普遍遵守“谨慎投资者原则”,这种必要的谨慎程度是指一个正常谨慎的人在与他们从事财产交易时所应具有的谨慎程度。也就是说,谨慎原则通常不对资产配置,如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作任何数量限制,但要求投资管理人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必须像一个谨慎的商人对待自己的财产那样,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构造一个最有利于分散和规避风险的资产组合。

  实际上,为达成“谨慎投资”的目的,法律已经做出相关规定,即分散投资。我国基金法已有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基金公司人因投资失误给投资者带来的受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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