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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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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2年4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505号)和2012年6月14日《关于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 48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申请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业务规则》: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晓琳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管理部、运营保障部、财务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以及人事行政部六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新产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薪酬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年7月出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9月出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宝钢集团,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至今,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2011年1月,出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

  Karel Heyndrickx先生,董事,大学毕业。曾任职于比利时Boerenbond集团,ABB 保险,KBC保险等公司,2004至2009年任KBC集团组织部门总经理,2009年至今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Johan Dewolfs先生,董事,大学毕业。曾任比利时Kredietbank和KBC Bank。2009至今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彭张兴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香港政府证监处高级主任,香港证监会高级总监,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委员,2003年至今,任彭张兴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谢德荪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1975年至今,任美国斯坦福大学金融风控教授。

  范剑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翔女士(Ms. Angie Chan),监事,学士学位。曾任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分行市场推广部主任,比利时联合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比利时联合银行台湾区总经理,现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总监。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学士学位。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业美国公司(新泽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符刃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凯先生,市场总监,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交易员、交易主管、研究员、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代运营总监职务,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现任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代运营总监职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潘江先生,CFA,中国科技大学工学学士,耶鲁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韦里逊电信公司全球并购投资部投资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基金部总经理、首席策略师、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等。2011年11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兼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李飞先生,基金经理,CFA,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盛证券债券分析员。2006年6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经济及债券研究员,高级宏观经济及债券研究员,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8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黄奕女士,基金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苏物贸证券(现东吴证券)证券分析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行业务经理。2008年7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金元惠理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6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夏福陆先生,基金经理,河海大学工学学士,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湘财证券研究员,富邦证券研究员,兴业证券高级行业研究员。2009年12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6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6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和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惠理核心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9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何贤女士,基金经理,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06年5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高级行业研究员,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8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伟杰先生,研究总监,杭州商学院会计系学士。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决会委员、投资部副总监、研究总监,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资深研究员,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等。2011年7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下转D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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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B011版:理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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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