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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92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水")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世俊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世俊")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棉浆")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本公司管理人于2012年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87),对上述诉讼案件分别履行了披露义务。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浙江中水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寒商初字第130号】,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大连世俊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寒商初字第135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世俊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71元,由原告大连世俊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新农棉浆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异字第1号】,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2年5月25日作出的【(2012)农一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复议。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寒商初字第130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寒商初字第13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异字第1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93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6条、第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5月21日停牌一天,自2012年5月22日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停牌,股票停牌日为2012年6月19日。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12)潍破(预) 字第 1-1 号】(详见 2012 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公告编号2012-080),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下午作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潍破字第1-1 号】(详见 2012 年6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公告编号2012-084),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权利人申报指南详见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84)。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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