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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ST大路B 公告编号:2012-040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804号民事裁定书,该院就本公司与徐学名誉权纠纷提起上诉一案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12月22日,为维护本公司利益,本公司就被告徐学在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有意捏造事实,并向媒体散布虚假信息以及虚假举报等诋毁原告,对本公司名誉权造成严重侵害一案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详情见2011年12月23日香港商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相关内容。
2012年3月31日,本公司公告了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书,有关裁定详情见2012年3月31日香港商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相关内容。
因本公司对原裁定不服,依法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2012)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并判令。
三、法院受理及审理情况
(一)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以(2012)一中民终字第6804号民事裁定书做出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徐学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14日对其反映原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问题做出的回函,回函中对该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围绕徐学的行为是否侵犯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誉权进行审查。原审法院以徐学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待证券监管部门查明处理之后方能予以认定为由,驳回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妥,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
2、 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四、其他诉讼事项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业绩无实质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80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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