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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3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中国农业银行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收益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REOCs”)等全球房地产证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对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益的房地产进行投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标的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投资综合收益,并且每年将净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REITs兼具房地产和金融的特质,在风险和收益组合上一般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REITs使个人和机构投资人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写字楼、公寓、酒店等商业地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近年来在海外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具有其他投资品种无法提供的独特优势。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投资于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REITs或混合型REITs。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若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终止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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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