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6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对能够产生稳定租金收益的房地产进行投资经营管理,主要通过标的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投资综合收益,并且每年将净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REITs兼具房地产和金融的特质,在风险和收益组合上一般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REITs使个人和机构投资人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写字楼、公寓、酒店等商业地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近年来在海外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具有其他投资品种无法提供的独特优势。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投资于REITs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房地产,也不投资于抵押型REITs或混合型REITs。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策略,结合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和各地区的团队,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为投资人提高分红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同时本基金根据对汇率变动前景的预测,可选择相应的对冲工具进行外汇对冲。

1、房地产证券备选库的建立

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值规模,流动性,国家或地区的法规透明度、经济自由度和公司治理标准,盈利模式等指标建立房地产证券备选库。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的大类资产主要为REITs、REIT ETF和REOCs等构成的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海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及预期收益,在保持长期资产配置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的灵活配置。

(2)地区资产配置

在地区资产配置方面,全球房地产证券市场可分为六大地区(美洲、欧洲不包括英国、英国、澳大利亚、亚洲不包括日本、日本),本基金将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证券市场情况,房地产市场趋势,房地产证券的估值、价格、风险及预期收益,货币汇率等因素决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地区的配置比例。

(3)业态资产配置

在业态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证券市场特征对其房地产证券按业态(如综合、医疗保健、酒店、工业设施、写字楼、仓储、零售、出租型公寓、特殊用途等)或其他指标进行有效分类,综合考虑各业态的周期性、预期收益和波动性、贝塔系数等因素决定基金资产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业态的配置比例。

3、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投资以REITs为主,REOCs为辅,ETF投资为适时补充。其中,REITs投资旨在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REOCs投资为把握阶段性机会和降低组合整体波动性;ETF投资为进行有效市场覆盖和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主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进行证券选择。

(1)定性评估

1) 资产质量:主要从物业的地点、建筑品质、用户结构等方面进行判断。

2) 资产负债情况:主要从资产负债状况和结构、融资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

3) 盈利能力:主要从盈利模式和结构、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增长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4) 管理能力: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证券,从管理团队在房地产领域的专业能力、稳定性和激励约束机制、历史业绩表现、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2)定量分析

1) 净资产估值和目标价格:预测证券的未来盈利情况和现金流,应用合理的折现率、资本化率估算资产价值,综合考虑负责等因素,得出证券的净资产价值和目标价格。

2) 分红预测:根据盈利预测和该证券的历史分红情况,预测未来分红。

3) 估值指标:从价格/净资产价值(P/NAV)、价格/运营现金流(P/FFO)、资本化率、分红率等指标,分析该证券的可投资价值。

4、组合构建策略

根据以上定性和定量分析,对证券备选库内的证券进行排名,结合资产配置策略,考虑不同风险,构建投资组合。

5、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主要包含现金流预测、现金资产配置和现金收益管理三个方面。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把握因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投资标的物波动增大等因素带来的现金流变化,对未来若干交易日现金流动制定相应计划。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方案,保持相应比例的现金资产。对于现金资产,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6、衍生品投资策略

衍生品不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生工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通过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等投资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7、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Barra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风险指标及应用:

(1)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 代表了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在给定的概率和给定的持有期限内的最大可能潜在损失。通常情况下以95%或99%置信水平,1天持有期计算得到的VaR 作为衡量每日风险的指标,风险限额通过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定。

(2)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模拟一些极端市场情形下,投资组合的风险值及可能发生的损失。压力测试应每月进行一次,结果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将使用Barra系统多因子风险模型:对超额收益分别从择时,风险指标,资产配置,证券选择,交易环节等因子进行分解。

具体而言,在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证券个体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证券投资风险。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组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REITs,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和证券投资达成投资目标。总体上,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

(2)备选证券库筛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值规模,流动性,国家或地区的法规透明度、经济自由度和公司治理标准,盈利模式等指标建立房地产证券备选库;

(3)资产配置。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的大类资产主要为REITs、REIT ETF和REOCs构成的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海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在保持长期资产配置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的灵活配置。在地区资产配置方面,全球房地产证券市场可分为六大地区(美洲、欧洲不包括英国、英国、澳大利亚、亚洲不包括日本、日本),本基金将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证券市场情况,房地产市场趋势,房地产证券的估值、价格、风险及预期收益,货币汇率等因素决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地区的配置比例。在业态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证券市场特征对其房地产证券按业态(如综合、医疗保健、酒店、工业设施、写字楼、仓储、零售、出租型公寓、特殊用途等)或其他指标进行有效分类,综合考虑各业态的周期性、预期收益和波动性、贝塔系数等因素决定基金资产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业态的配置比例;

(4)证券投资。本基金主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进行证券选择。定性上,本基金主要从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定量上,本基金主要从净资产估值、目标价格、分红预测、估值等指标进行分析;

(5)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和参考境外投资顾问建议,制定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及执行方案,并负责组织投资方案的执行;

(6)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监察稽核团队,风险控制团队和投资交易团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操作,进行交易的风险控制。基金经理通过指令管理系统发出交易指令给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根据市场环境确定最优的交易策略,选择最恰当的时机进行交易;

(7)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团队使用不同的系统分析来跟踪和监控组合风险,并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ITs Total Return Index(经汇率调整后的)。该指数由富时指数有限公司(FTSE)与欧洲公共不动产协会(EPRA)、全美不动产协会(NAREIT)合作编制,指数成分涵盖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主要REITs 市场,能够反映全球市场上市交易REITs 的投资表现。该指数于2005年2 月推出,涵盖的交易货币包括美元、加元、欧元、英镑、澳元、日元、港元、新币等世界主要货币。该指数数据可以从Bloomberg 或Reuters 得到,Bloomberg 代码TERGLU,Reuters代码.TFTERGLU。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以REITs为代表的全球房地产证券,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安奎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股权结构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付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海外投资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机构业务体系、产品管理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财富理财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另类投资部、房地产及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定量投资部、结构产品投资部、海外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投资流程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分析与管理、投资流程绩效考核。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机构业务体系主要负责年金、专户、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财富管理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相关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经营战略规划、新业务发展等。另类投资部负责开展包括对PE、对冲基金、fund of fund和fund of trust在内的研究和投资工作等。房地产及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部负责开展国内公募REITs基金、房地产私募基金和境外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等的投研工作。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管理资产情况

截止2012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泰和封闭、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H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奎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外经处处长、香港吉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吉林天信投资公司总经理;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8月5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Wolfgang Matis 先生,董事,德国籍,法兰克福商学校经济专业(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曾任德意志银行全球固定收益负责人、全球市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法兰克福)董事会成员、CEO兼发言人。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至今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在北京大学法学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0年7月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利刚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2001年2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MBA。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德森先生,嘉实房地产及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多伦多大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房地产开发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5年房地产投资经验,5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摩根大通高级会计师、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2005年至2008年任美国国际集团(AIG)子公司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深投资经理,负责南山人寿和AIG全球房地产投资公司旗下房地产基金的投资项目。2008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副总经理戴京焦女士,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总经理助理詹凌蔚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刘天君先生、机构投资部总监党开宇女士、基金经理陈勤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境外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1、投资顾问名称: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司(Deutsc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mericas Inc.)

2、注册地址:美国纽约公园大道345号,邮编 10154

3、成立时间:1984 年

4、资产管理规模: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2390亿美元

5、主要联系人:Jeremy Hall

6、联系电话:(+852)2203 7975

7、传真:(+852) 2203 7376

8、电子邮箱:jeremy-g.hall@rreef.com

(二)公司简介

本基金拟任境外投资顾问 ——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司成立于1984 年,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投资顾问,在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旗下提供投资管理和顾问服务,客户包括全球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为2390亿美元。

(三)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介绍

1、John Robertson 先生,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司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全球基金经理,拥有22年房地产证券投资相关经验,毕业于印第安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和瓦贝希学院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2、John Vojticek 先生,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司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拥有15年房地产证券投资相关经验,毕业于南加州大学学士。

3、Jerry Ehlinger 先生,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司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管理部美洲区负责人、基金经理,拥有16年房地产证券投资相关经验,毕业于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硕士和威斯康星大学白水分校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境外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提出建议,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2、境外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客户;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境外投资顾问主要有以下职责:

提供全面的咨询研究服务,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成熟市场/新兴市场配置、国家配置、基金的精选提出建议和意见;

提供与基金相关的境外调研、会议信息,并协助和/或陪同客户参加基金的境外调研和境外研讨会;

应基金管理人的合理要求对与投资相关的事项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建议。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3月9日《关于核准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20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境外投资基金(QDII)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规模

1、募集期限:2012年6月25日到2012年7月20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

(五)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不同档次,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200万元1.0%
2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0元,对应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 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元,对应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0%)=990,099.01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990,099.01+197.26)/1.00=990,296.2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296.27份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0元,对应费用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1,972.60)/1.00=10,000,97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972.60份基金份额。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6月25日到2012年7月20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2、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具体规则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基金管理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而不予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50万元1.5%
50万元≤M<200万元1.2%
200万元≤M<500万元0.8%
M≥500万元单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365天0.50%
365天≤M<730天0.3%
≥730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履行届时合法的程序后,可以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6、未来条件成熟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增加外币同时作为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基金管理人也可就外币申购基金份额增设基金份额类别。以外币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流程、方式、增设基金份额类别等事宜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四:二投资者分别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110,000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5%1.2%
净申购金额(元,C)108,374.38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1,625.6213,043.48
申购份额(E=C/1.1)98,522.16988,142.29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赎回2赎回3
赎回份额(份,A)10,00010,000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1.1001.3001.400
持有时间100天366天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0.5%0.3%0%
赎回总额(元,D=A×B)11,00013,00014,000
赎回费(E=C×D)5539
赎回金额(F=D-E)10,94512,961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T+3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之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或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可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项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冻结与质押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判决等有效文件、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6、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2、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70%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7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3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中国农业银行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10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10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保护;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的规定的第11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注册登记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下转D11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7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深 港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专 题
   第A009版:信息披露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综 合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