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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专户将取消投资比例限制 2012-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版) 内资基金公司股东 持股上限拟取消 在本次公开征集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被取消。 据介绍,修改草案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目前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不适用此项规定,但在原有持股比例基础上增持股权或股份比例的除外;《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申请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 在修改草案中,对持股5%以下基金公司股东的审核拟取消。据介绍,此举是为了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也拟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 此次修订还拓宽了境外股东的范围,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从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未来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透露正在考虑推动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试点。 铺路发起式基金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则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了法律上的准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第一项修改是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据了解,目前实务中已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本次修改系为实务中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 第二项修改是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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