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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2-005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上午9:30在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1号新银双厦西座15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9:30-11:30,13:00-15:0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04,875,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04,817,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04,860,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04,854,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 %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 ;弃权票6,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

  (三)、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04,854,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 %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 ;弃权票6,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304,854,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 %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 ;弃权票6,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04,854,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 % ;反对票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 ;弃权票6,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04,854,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 % ;反对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 ;弃权票17,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04,854,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 % ;反对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 ;弃权票17,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04,854,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 % ;反对票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 ;弃权票17,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王肖东律师和李志丰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2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2年6月21日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2年6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重要内容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列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其他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在 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1号新银双厦西座1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2012年6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55人,代表股份304,875,3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6.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9人,代表股份数304,817,90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6.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6人,代表股份数57,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聘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8、《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 年6月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8项议案。主持人徐新建先生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王肖东:

  李志丰: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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