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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模塑科技 编号:2012-042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6月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30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江南商务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克波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4904835股,占公司总股本309043600股的37.18%。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2012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于2012年6月21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2年6月5日分别通过《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分别选举曹克波先生、曹明芳先生、姚伟先生、刘志庆先生、马丽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刘志庆先生、马丽英女士为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会议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以上五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自2012年6月21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非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曹克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835股,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

  (2)选举曹明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835股,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

  (3)选举姚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835股,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

  1.2 独立董事选举

  (1)选举刘志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835股,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

  (2)选举马丽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835股,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2年6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29)。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朱晓东先生、袁彐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周曹兴先生、钱志芬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自2012年6月21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朱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835股,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

  (2)选举袁彐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4904835股,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2012年6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七届监事会第十七(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32)。

  3、审议《关于制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904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预计201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904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王华崇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模塑科技 编号:2012-043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6月6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2年6月15日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星期四)下午1:30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江南商务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克波先生主持。

  (2)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2年6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15:00-2012年6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5人,代表股份20,569,602股,占公司总股本309,043,600股的6.6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21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309,043,600股的1.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3人,代表股份17,356,202股,占公司总股本309,043,600股的5.62%。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2012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于2012年6月21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2年6月6日分别通过《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70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7.73%;

  反对14,866,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2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未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律师、王华崇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模塑科技 编号:2012-044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6月8日以书面和电话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下午在公司江南商务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5名, 实到会董事5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全体董事一致选举董事曹克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曹明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董事长曹克波先生和副董事长曹明芳先生的个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上的《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2-029)。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会议召集人的议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及各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候选人:刘志庆先生、马丽英女士、曹克波先生,其中刘志庆先生为会议召集人;

  (二)提名委员会候选人:马丽英女士、刘志庆先生、姚伟先生,其中马丽英女士为会议召集人;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候选人:刘志庆先生、马丽英女士、曹克波先生,其中刘志庆先生为会议召集人;

  (四)战略委员会候选人:曹明芳先生、刘志庆先生、马丽英女士,其中曹明芳先生为会议召集人。

  以上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相关人员的个人简历详见2012年6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2-029)。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经理层任期届满,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聘任曹克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单陈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钱建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相关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受聘人员简历及工作履历进行了严格审核,一致认为:受聘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管理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等要求,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决策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2日

  附件:曹克波:男,1969年5月出生,清华大学EMBA,曾接受德国马堡大学工商管理培训。曾任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海外代表、国际业务部经理。现兼任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钱建芬:财务负责人,女,1967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江苏卓高门窗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江南庆玛曼模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单陈燕:董事会秘书,女,1979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模塑科技董秘办证券事务代表,自2009年12月起担任模塑科技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000700 证券简称:模塑科技 编号:2012-046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6月8日书面和电话的方式发出通知,2012年6月21日下午在商务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应到会监事4名,实到会监事4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全票通过了如下决议:一致推选朱晓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召集人。

  特此公告。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6月22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2年6月5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2年6月21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2年6月6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年6月14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6月21日下午1:30。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6月20日-2012年6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15:00至2012年6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21日下午1:30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商务大厦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曹克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0,569,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21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7,356,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6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审议如下议案未获得通过: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潘岩平

  王华崇

  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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