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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2-030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于2012年5月28日向宁波市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银亿房产起诉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2)浙甬民二初字第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被告: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横涨村(明州工业园区)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银亿房产与五洲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判令五洲星双倍向银亿房产返还履约定金人民币壹亿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20日,银亿房产与五洲星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新疆西部国际城项目",共同设立新疆西部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现名为"新疆银洲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城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其中银亿房产出资5100万元,持股51%,五洲星出资4900万元,持股49%。同时,银亿房产向五洲星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作为履约定金。

  协议第4.5条还约定,五洲星自商贸城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五洲星应将商贸城公司19%的股权以5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银亿房产,即股权转让后银亿房产持有商贸城公司70%股权,五洲星持有商贸城公司30%股权;若五洲星未按约定执行,商贸城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利润按银亿房产70%、五洲星30%的比例分成,且银亿房产有权要求五洲星双倍返还履约定金,即人民币壹亿元。

  同时,协议第8条对解除条款进行了约定,自商贸城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五洲星未能与政府部门协调落实,确保商贸城公司根据本协议约定零地价受让第一块商业或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少于380亩)的,银亿房产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五洲星应全部返还银亿房产向其支付的特别报酬(本金加利息),并双倍向银亿房产返还履约定金壹亿元。协议第9条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如因五洲星未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视为五洲星重大违约,五洲星除应返还银亿房产已向其支付的款项及已投入的项目费用外,还应当双倍向银亿房产返还履约定金壹亿元。

  2011年7月2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合作开发项目名称为"新疆银洲星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2011年8月2日,银亿房产向五洲星支付了合作项目的履约定金5000万元,五洲星于同日开具了收款收据。而后,五洲星未能依协议第8条约定,在商贸城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把第一块商业或住宅用地受让于商贸城公司;五洲星也未按协议第4.5条约定,自商贸城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在商贸城公司的19%股权转让给银亿房产。

  基于五洲星怠于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事实,银亿房产认为五洲星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遂于2012年2月18日,向五洲星发出了《工作函》,通知五洲星,银亿房产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该《工作函》送达之日起解除,并要求五洲星立即双倍返还履约定金人民币壹亿元。

  银亿房产认为,《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五洲星不履行协议书的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银亿房产依《合作协议书》约定,有权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有权按约向五洲星主张权利,故依法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情况

  为保障银亿房产诉讼权益,银亿房产于2012年5月30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2012年6月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编号为浙甬民二初字第6-1号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五洲星金额为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洲星的相应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

  目前本诉讼案件尚未正式进入审理等程序。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2009年6月8日,银亿房产和上海伟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伟圣")就上海市南翔区环球乐园地块转让项目相关事宜签订一份《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约定由上海伟圣为银亿房产取得环球乐园地块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居间服务。2009年11月19日,双方在原合作协议基础上另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上海嘉定区南翔新镇商品房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上海伟圣协助银亿房产与项目合作方上海星雪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雪利")签订项目的合作协议,并保证银亿房产拿到项目地块,否则退还银亿房产支付500万元项目前期费用,同时由王国芬个人为上海伟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在补充协议签订后,项目地块迟迟未能落实至银亿房产名下,银亿房产遂依法终止了与上海星雪利的合作协议,并于2011年10月17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伟圣退还500万元款项。嗣后,上海伟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2012年1月21日,上海伟圣提起反诉,认为已完成居间义务,要求银亿房产支付服务费3765.96万元(扣除银亿房产已付500万元,还需付3265.96万元)。

  本案现已开庭审理一次,等待法院判决。

  (2)2009年7月3日,银亿房产与上海星雪利就上海市嘉定区南翔新镇1868亩商品房项目签订《上海嘉定区南翔新镇商品房项目合作协议》(与上述补充协议虽名称一样,实则内容不同)。该协议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为此双方于2009年11月18日另行签订一份《上海市嘉定区南翔新镇商品房项目合作协议》(就该日签订的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签订同时,双方确认2009年7月3日签订的协议终止履行。合作协议签订后,上海星雪利要求银亿房产支付100万元前期费用(如合作不成功则由上海星雪利退还),吴雪妹、林爱娟两人为上海星雪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合作协议签订后,上海星雪利所称的项目地块迟迟未能落实至银亿房产名下,银亿房产遂终止了合作协议的履行,并2011年10月28日向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雪妹、林爱娟两人归还上述100万元款项(因上海星雪利早已迁出上海且无法查找其新的注册地址,出于诉讼策略考虑,无法同时将其列为被告)。

  嗣后,本案达成调解,吴雪妹、林爱娟应分别在2012年3月20日、4月20日及5月20日支付30万元、30万元及40万元。

  截止目前,吴雪妹、林爱娟没有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拟申请强制执行。

  (3)2008年1月,一购房者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置业")购买了海曙原嘉和中心项目威斯中心B塔楼一办公用房,该办公用房优惠后总价款为13,243,769元。

  前述合同签订后,该购房者仅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房款未予支付,也未按约前来办理收楼手续。荣耀置业遂于2011年12月8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该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该购房者支付违约金565,703元。2012年3月24日,该购房者以荣耀置业擅自变更品牌冠名权(将威斯汀中心变更为环球中心)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荣耀置业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18,371元。

  目前,本案已经多次开庭审理,且双方未能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等待法院判决。

  (4)2008年1月,另一购房者向荣耀置业购买了海曙原嘉和中心项目威斯中心B塔楼一办公用房,该办公用房优惠后总价款为8,328,629元。

  前述合同签订后,该购房者仅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房款未予支付,也未按约前来办理收楼手续。荣耀置业遂于2011年12月8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该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该购房者支付违约金325344元。2012年3月15日,该购房者以荣耀置业交付的房屋名称(环球中心)与合同约定(威期汀中心)不符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荣耀置业支付违约金82,032元及经济损失1,948,550元。

  目前,本案已经多次开庭审理,且双方未能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等待法院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进入审理,或尚未有法院正式判决等,公司已对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公告的诉讼得以胜诉并取得相关款项,公司将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就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书》;

  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 2012-031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以书面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于2012年6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熊续强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会议审议,以通讯表决和审阅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关于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参与"伊莎士公寓"整体在建工程竞买的议案》。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银亿股份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2-032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515号地块

  “伊莎士公寓”整体在建工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6月21日,经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参与"伊莎士公寓"整体在建工程竞买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银亿房产")控股子公司上海银亿同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进置业",其中银亿房产持有其60%股权,上海同进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权)以不超过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参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515号地块"伊莎士公寓"整体在建工程的竞买。

  2012年6月21日下午15时,同进置业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参与了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515号地块"伊莎士公寓"整体在建工程的拍卖竞买,成功竞得该宗土地,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主要内容介绍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伊莎士公寓"整体在建工程,于1996年7月2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建(96)0443号】,交易标的为在建工程,由于拥有该项目公司涉及与其他单位的债权纠纷,被法院裁决按现状整体司法拍卖,并由法院组织这次拍卖活动,拍卖所得缴付法院。

  (2)位置: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515号地块。

  (3)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约2409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0683平方米(其中:A幢16层综合楼,建筑面积10838平方米;B幢18层住宅楼,建筑面积为984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415平方米。

  土地状况: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办公,宗地号为徐汇区斜土街道102街坊43丘,使用权面积为4501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13日至2074年12月18日。

  以上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仅供参考,以政府相关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4)据了解,该交易标的目前有25套房屋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室号分别为A幢603室、1001室、1201室,及B幢104室、202室、301室、701室、702室、704室、801室、802室、901室、1101室、1102室、1104室、1301室、1502室、1504室、1604室、1702室、1703室、1801室、1802室、1803室、1804室。其中:

  ①交易标的B幢1504室及1604室,同进置业应承受开发商该2套房屋预售合同项下的义务;

  ②交易标的B幢701室、704室、901室、1104室、1301室、1703室的相关预售合同有效性本次拍卖不作认定,须由同进置业与预告登记购房人自行协商处理,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关;

  ③其余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在标的权属过户前由委托人或原开发商协助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上述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均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

  (5)交易标的续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续建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房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建筑面积绘测、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等全部完工事宜均由同进置业自行办理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6)交易标的如有拖欠的相关公共事业费及滞纳金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均由同进置业自行了解并承担。

  2、成交价格及资金来源

  成交价格人民币47,000.00万元;扣除前期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10,000万元,剩余37,000.00万元约定在成交之日起45个工作日付清;竞得交易标的全部价款均为同进置业自有资金。

  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交易标的的成功竞得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公司发展储备用地,增强公司房地产业的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但预计对本年度的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交易的履行程序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且金额在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议案》中的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并经2012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交易标的的开发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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