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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2-36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8日

  ● 除息日:2012年6月29日

  ● 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2年5月4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5月5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65480027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共计分配73096005.40元。

  2、发放年度:2011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2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0.2元

  5、每股税后红利: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元。

  6、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8元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2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8日

  除息日:2012年6月29日

  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4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兴山县水电专业公司的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方式

  1、咨询部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解放路52号三峡商城B座805室

  3、联系电话:0717-6760850

  4、传 真:0717-6760850

  5、联 系 人:程亚利

  六、备查文件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12-37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起诉杭州天道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道")和杭州天道能源有限公司母公司浙江杭州天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道") 买卖合同违约纠纷一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需要根据法院通知确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兴发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先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天道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洲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何娟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洲大厦5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杭州天道立即返还货款2126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杭州天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4502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天道对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本案案由

  2012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杭州天道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杭州天道购买散水苯乙烯2000吨,单价(含税)为每吨10630元,总价款212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3个工作日内付款,被告杭州天道在原告付款后7日内交货,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合同还同时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供需双方均向原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杭州天道严重违约,至今未能发货,也不能退还货款。该《产品销售合同》由浙江天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杭州天道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浙江天道未能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及《民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文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允原告之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由于上述诉讼未经过法院审理,诉讼结果待法院审理后裁判。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进出口公司申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杭州天道和浙江天道下属的固定资产、股权和动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目前,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情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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