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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梁成杰、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2月27日证监许可[2012]24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的保本周期: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7月4日至2012年7月31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 基金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 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认购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1.000=99,01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的相反顺序进行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50=85,925.42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5,925.42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132,500元

  赎回费用=132,500×2.0%=2,650元

  赎回金额=132,500-2,650=129,85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获得赎回金额129,8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10.00)/1.00=99,019.90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0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9.9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0.900=89,117.91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0.05=4,951.00元

  可赎回金额+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89,117.91+4,951.00=94,068.91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4,068.90元(即:99,019.90-4,951.00=94,068.90)。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4,590.99元(即:99,019.90-(89,117.91+4,951.00)=4,590.9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

  保本金额=99,019.90×1.00=99,019.90元

  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148,529.85 元

  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0.05×99,019.90=4,951.0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480.85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48,529.85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下列选择,均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基金份额;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本基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 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 亿元。2010 年9 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者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

  2010年,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与2009年相同,仍为AA+。截至2011年3月底,公司拥有11 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 亿元。

  2010年12月31 日,中投保净资产为49.69 亿元。截止2011年5月底,中投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557.39亿元。截止2011年9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694.0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保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为234.77亿元。

  (三)担保人出具《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

  (四)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解决”约定,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除本部分第五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本基金担保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 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请求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5、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或保本周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严谨的投资逻辑和精确的量化模型,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保证本金的安全,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银行存款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基金在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另一层为安全资产的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简记为“CPPI”),建立和运用严格的动态资产数量模型,以安全资产预期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作为风险资产投资的安全垫,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保证基金资产在三年保本周期末本金安全,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CPPI投资策略

  CPPI投资策略的基本步骤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利用CPPI模型,根据本基金的保本金额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基金当期投资于安全资产的最小比例,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

  第二步,根据数量模型,通过对无风险利率、市场波动趋势等参数的预测,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当期投资风险资产的最大比例,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

  第三步,结合市场实际运行状态,根据安全资产、风险资产的价值变动以及安全底线的变化,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保值增值。

  ■

  ■

  (2)风险乘数M值的调整方式和投资决策流程

  根据CPPI投资策略,在风险乘数M值保持固定时,根据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变化,本基金需要动态调整安全资产、风险资产的比例。当市场波动较大时,为维持固定风险乘数M值,频繁的资产调整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预期未来市场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时,固定风险乘数M值可能会限制资产的灵活调整。

  因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M值采用定期调整与特殊情形下灵活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地,本基金根据研究部每月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拟定下月风险乘数M值范围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之后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风险乘数M值范围内进行灵活调整。另一方面,若已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引起市场波动率急剧加大的事件,本基金亦将对风险乘数M值进行及时的调整。

  风险乘数M值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研究部金融工程小组、宏观策略小组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从定量、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定量分析是预测分析市场波动率等参数;定性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需情况等分析。研究部为本基金提出投资策略报告,基金经理以此作为风险乘数M值的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研究部及时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步,基金经理参考研究部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拟定基金风险乘数M值范围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三步,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上报的风险乘数M值范围配置提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由基金经理具体实施。

  (3)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20.00亿元,当期3年期无风险利率为11.13%(2011年9月30日3年期固定国债到期收益率为3.71%×3=11.13%),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基金经理确定的当期放大倍数为1。

  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18.00亿元(1.00×20÷(1+11.13%)=18.00)。

  本基金的安全垫为2.00亿元(20.00-18.00=2.00)。

  本基金将按照CPPI策略投资2.00亿元(2.00×1=2.00,1为放大倍数)于风险资产,18.00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6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安全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风险资产取得了10%的收益,此时安全资产为18.36亿元(18.00×(1+2%)=18.36),风险资产为2.20亿元(2.00×(1+10%)=2.20),基金资产净值为20.56亿元(18.36+2.20=20.56)。

  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放大倍数调整为2。

  此时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18.32亿元(1.00×20÷(1+11.13%)5/6=18.32),安全垫为2.24亿元(20.56-18.32=2.24)。

  本基金将按照CPPI策略投资4.48亿元(2.24×2=4.48)于风险资产,16.08亿元(20.56-4.48=16.08)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6个月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而风险资产遭受10%的损失,此时安全资产为16.40亿元(16.08×(1+2%)=16.40),风险资产为4.03亿元(4.48×(1-10%)=4.03),基金资产净值20.43亿元(16.40+4.03=20.43)。

  假定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放大倍数为2。

  则此时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为18.64亿元(1.00×20÷(1+11.13%)5/6=18.64),安全垫为1.79亿元(20.43-18.64=1.79)。本基金将按照CPPI策略投资3.58亿元(1.79×2=3.58)于风险资产,16.85亿元(20.43-3.58=16.85)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上态势,风险资产取得了30%的收益,那么期末安全资产为18.20亿元(16.85×(1+8%)=18.20),风险资产为4.65亿元(3.58×(1+30%)=4.65),基金资产净值为22.85亿元(18.20+4.65=22.85)。

  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14.25%。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等。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以及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A、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B、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3)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创造型企业。根据CPPI策略,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基金管理人主动选股能力,控制股票资产下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2)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3年,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障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不得在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后直接或间接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对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如下约定: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稳健成长型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资产的灵活配置,在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优化资产配置,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寻求价值被低估的证券,获取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并通过对风险的精确度量、分解和规范的投资流程,降低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灵活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地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自下而上以股票精选为核心,主要对象是具有良好成长性以及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简记为“GARP”)策略,GARP策略是指以合理价格投资于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GARP模型精选出的股票具有清晰、可持续的成长潜力,同时市场价格被低估。基金的潜在收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不考虑个股成长潜力的情况下个股价值回归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二是个股成长潜力释放过程中所带来的价值增长收益,从而可以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实现较高回报。本基金个股选择将主要关注以下因素:

  (1) 成长性因素

  本基金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对于部分处于周期性调整的行业,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在成长性因素中,除了关注业绩增长速度之外,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业绩增长质量。在财务指标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和现金流指标;在定性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考察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环境等。只有那些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才符合股票的初选标准。

  (2) 估值因素

  本基金重点关注市盈率(P/E)和市净率(P/B)指标,并与其业绩增长结合,计算PEG指标。PEG指标综合了股票的未来成长潜力以及当前估值水平,能够反映目前的股票价格相对于股票的成长潜力是否存在高估。对于PEG指标小于1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将进入基金的核心股票池。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公司有利信息的发布(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或公司行为)、分析师评级的变动、股票价格走势与成交量、投资者关注度等因素。当有利因素推动市场认知即将转变时,基金将买入股票;当股票的成长价值已经得到充分反映,市场开始出现过度乐观情绪时,基金将卖出股票。

  (3)财务分析

  进行备选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时,需要将关键因子对财务指标的贡献考虑进来,在此基础上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持续增长能力、股东回报等方面。

  1)盈利能力:包括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利润的比例等指标。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净资产;

  资产收益率(ROA)=净利润/总资产;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占净利润的比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利润。

  2)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营运能力: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与每股收益比等指标。

  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与每股收益比=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每股收益。

  4)股东回报:由三年股东报酬率和三年来分红方式组成。

  三年股东回报率=三年分红总额/三年平均净资产;

  三年来分红方式:现金分红、送红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或通过参与一级债券市场交易获取低风险收益,以此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债券资产投资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有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以分析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判断市场利率变动方向;另一方面,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债券资产组合。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在资金面、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2)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4、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利用银行存款、回购和短期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回购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之间进行灵活配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采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30-80%,债券等资产投资范围为20%-70%。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总财富指数分别赋予55%和4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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