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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2-07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2年6月26日(星期二)上午9:30分;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0,298,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298,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298,8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益文、都伟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唐人神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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