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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6版)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5、认购的限额

  (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者场内认购时,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4)投资者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时,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认购,则根据每笔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每笔认购费用。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50.20元。则其可得到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本金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折算份额=50.20/1.00=50.20份

  认购份额=99,009.90+50.20=99,06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为99,060.10份。

  (2)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2

  场内认购份额为整数,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结果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为50.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100,00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50.2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份

  经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经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100,050/2 =50,02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份额为5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获得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50,025份。

  (八)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基金账户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赎回业务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份。

  (2)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内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申购,则根据每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每笔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从场内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跨系统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从场外申购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例:如上例,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47,054份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返还金额=49,407.11-47,054×1.050=0.41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赎回当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系统内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跨系统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万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万家创业成长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手段,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法进行投资运作,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法来跟踪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按照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为求基金实际投资组合尽量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减小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1)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分红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临时成份股调整,本基金将根据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尽量减小指数成份股变动所造成的跟踪误差;

  (4)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分红等情况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以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表现为目的,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指数成份股因受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限制等市场因素限制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合规因素限制,使本基金无法依据指数购买某成份股的情况,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经验,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为目的,可以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合理评估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标的指数。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其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中选取100只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创业和成长特征较为显著的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是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实际情况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分级基金,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的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将按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获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的约定收益,即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将按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获得新增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当日折算前资产净值为4,658,000,000元。当日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分别为30亿份、5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资产净值为1.0650000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投资者甲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份额100,000份,投资者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20,000份,投资者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8,000份,则执行定期份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4,658,000,000-3,500,000,000×(1.065000000-1.000)/2]/3,500,000,000=1.298元

  投资者甲新增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100,000/2×(1.065000000-1.000)] /1.298=2,503份

  投资者乙新增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20,000×(1.065000000-1.000)] /1.298=1,001份

  即:份额折算后,投资者甲共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102,503份,投资者乙共持有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20,000份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1,001份,投资者丙仍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8,000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当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1、当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后,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折算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1)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其中:

  ■ :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参考净值

  ■ :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其中:

  ■: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5)举例:

  假设T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15000000元,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000000元,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3.005000000元,投资者甲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100,000份,投资者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20,000份,投资者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8,000份,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以该日为份额折算日,则执行此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者甲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100,000×(2.015000000-1.000)] /1.000=101,500份

  投资者乙新增的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20,000×(1.025000000-1.000)] /1.000=500份

  投资者丙新增的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8,000×(3.005000000-1.000)] /1.000=16,040份

  即:份额折算后,投资者甲共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201,500份,投资者乙共持有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20,000份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500份,投资者丙共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8,000份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16,040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比例仍保持1:1不变。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调整。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1)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 ■

  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经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不变,即: ■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新增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经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经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持有人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5)举例:

  假设T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585000000元,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25000000元,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145000000元,投资者甲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100,000份,投资者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20,000份,投资者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8,000份,若基金管理人决定以该日为份额折算日,则执行此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者甲折算后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100,000×0.585000000)/1.000=58,500份

  投资者乙折算后持有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数=(20,000×0.145000000)/1.000=2,900份

  投资者乙新增的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20,000×1.025000000-2,900×1.000)] /1.000=17,600份

  投资者丙折算后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数=(8,000×0.145000000)/1.000=1,160份

  即:份额折算后,投资者甲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58,500份,投资者乙共持有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2,900份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17,600份,投资者丙持有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1,160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转换比例。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全部转换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仅剩余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下转D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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