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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黄海机械 公告编号:2012-007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74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1.5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31,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388,138.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03,411,861.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5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286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5760454227,截止2012年6月21日,专户余额为252,961,861.8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型高效岩土钻机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310188000084888,截止2012年6月21日,专户余额为150,45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钻杆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红光、王一鸣可以在上述各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述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上述各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黄海机械 公告编号:2012-008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012年6月21日,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2012年6月25日,公司与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代办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备查文件:

  公司与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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