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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草案提交人大审议TitlePh

基金由核准制改注册制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2012-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璐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获悉,修订草案首次从立法层面将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范围,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根据草案,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草案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在草案中被豁免。草案仅要求在其募集完毕后,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使用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在投资范围方面,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宽,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草案还就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同内容、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规定。

  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目前基金的组织形式均为契约型。同时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而目前《基金法》中规定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明确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与目前规定相比,草案修改增加“及其衍生品种”。

  草案明确了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草案还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列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和处罚金额,并明确了对基金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包括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资出逃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行为。

  针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查处较难的问题,草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更多报道见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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