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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正式出炉 2012-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版)公司退市后,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上市。同时规定,公司在退市过程中不配合交易所相关工作的,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老划断的方法对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作出了修改。其中,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交易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交易所受理,交易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总体而言,沪、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同时,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以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此外,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沪市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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