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6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股票代码:002218 股票简称:拓日新能TitlePh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SHENZHEN TOPRAY SOLAR CO.,LTD.

2012-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523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拓日新能股票的权利。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拓日新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三、首期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523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8,975万股的1.068%。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517万份,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8.85%,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8,975万股的1.056%;预留6万份,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15%,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8,975万股的0.012%。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一年内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13元,该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1.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9.55元;

2.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1.13元。

五、拓日新能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增发股票,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拓日新能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增发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六、行权安排: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期行权。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有效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期行权,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按50%:50%的行权比例分两期进行行权。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七、行权条件:

1.行权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首次授予在2012-201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值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1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000万元,2012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且等待

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第二个行权期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预留部分在2013-2014年的2个会计年度中,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可行权日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八、拓日新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副总经理陈昊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拓日新能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十一、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拓日新能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自拓日新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拓日新能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一、释义

拓日新能、本公司、公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以拓日新能股票为标的,对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拓日新能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拓日新能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行权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拓日新能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拓日新能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了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5)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6)预留激励对象,即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拓日新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总计53人,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拓日新能在册员工总数1,745人的3.04%。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四、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首期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523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8,975万股的1.068%。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517万份,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98.85%,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8,975万股的1.056%;预留6万份,占本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15%,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8,975万股的0.012%。

(二)标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拓日新能股票。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职务本次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万份)占本次授予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林晓峰董事、副总经理366.883%0.074%
钟其锋副总经理356.692%0.071%
陈昊副总经理336.310%0.067%
刘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336.310%0.067%
熊国辉财务总监336.310%0.067%
吴佳良副总经理305.736%0.061%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共计47人31760.612%0.647%
预留期权1.15%0.012%
 总计523100.00%1.068%

注:(一)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副总经理陈昊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三)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四)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一年内授予。

(五)公司原公告草案中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48万份,现已将其中42万份分别授予公司新晋升副总经理吴佳良及三位核心骨干,预留数量调整为6万份;原公告草案中激励对象刘建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其对应数量股票期权作废。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拓日新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自拓日新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拓日新能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1年。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期行权。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期行权。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按50%:50%的行权比例分两期进行行权。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和公司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13元。

(二)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9.55元;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11.13元。

八、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拓日新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本计划首次授予在2012-201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值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1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000万元,2012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且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第二个行权期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预留部分在2013-2014年的2个会计年度中,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201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0万元,2013年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S)以分值形式体现,S取值范围为[0,100]。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S),给予其不同的考核评价并依此确定其行权系数(C);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S≥60)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得行权的资格;

激励对象行权数量=授予总量×该年度对应的行权比例×行权系数(C)。

具体内容详见《拓日新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增发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均不做调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会计处理: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以下简称“成本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假设拓日新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2年7月1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为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9.55元上涨10%,即10.51元。同时假定所有激励对象全部行权,则2012年-2015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期权份数(万份)期权成本(万元)
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合计
517362.97572.48317.37107.871360.69

本计划下的期权授予成本将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根据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此处的成本估算仅为模拟估算,该成本不能直接作为成本进行处理,尚需经审计师认可。受实际授予日的不同,实际的成本与此处计算的成本数据可能有所差异。以上各年度期权摊销成本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二)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2年6月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517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计算期权价值时相关参数取值如下:

1.行权价格:11.13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9.55元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11.13元取孰高。

2.授予日价格:10.51元(注:假设授予日的价格为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9.55元上涨10%,实际授予日期权价值最终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数据为参数计算)。

3.有效期:授予期权的有效期最长为4年,各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有效期依次为2年、3年、4年。

4.预期波动率:由于公司上市时间较短,有效样本数较少,为更合理反映公司股价历史波动水平,预期波动率选取中小板综指的年化波动率平均值,具体数值为32.15%。

5.标的股票的股息率:0.15%,(红利率=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股价)。

6.无风险收益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2年存款基准利率4.10%,作为第一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无风险利率;3年存款基准利率4.65%,作为第二和第三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无风险利率。

7.预期可行权数量:首次授予的期权行权数量为517万份。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告作废。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2)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订;

(4)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5)丧失劳动能力;

(6)死亡;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8)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9)因考核不合格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10)其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3)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4)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5)其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4.特殊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照规定行权;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3)激励对象因调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时,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照规定行权。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拓日新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A001版:头 版(今日7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信息披露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创业·资本
   第A009版:舆 情
   第A010版:文 件
   第A011版:文 件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公 司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行 情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数 据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