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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12-018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简述

  2012年6月28日《证券时报》刊登署名齐真,标题为《安凯观光客车亮相伦敦街头》的文章,指出:“未来安凯客车将继续推进国际化战略,公司计划在全球建立5个零配件组装(KD)工厂;建立20家以上的办事处;在中东、拉美等重点区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上述报道基本属实,公司具体说明如下:

  2012年6月27日,公司在合肥召开媒体发布会,介绍了出口伦敦的双层观光巴士的运营情况和公司未来海外市场的拓展战略,以及“十二五”的发展目标。

  随着公司出口业务的逐步扩大,公司计划未来的时间里,在全球建立五个零配件组装(KD)工厂,将公司客车产品以散件的状态出口,之后再由KD工厂将零、部件组装成整车,以降低产品成本和运费。此举有利于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KD工厂的建立主要依靠国外合作伙伴,公司以技术参与为主,今年暂未有建立工厂的投资计划,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海外办事处的建立主要以销售和服务网络建设为主。通过海外办事处的建立,可以加强公司与当地战略合作伙伴的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进一步做大做强国际市场。海外办事处目前主要由公司外派工作人员与当地经销商共同建立,产生费用主要为外派人员的差旅费和当地办公场所租赁费等。

  公司与中东、拉美等区域重点客户和经销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除本公告澄清内容外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

  四、必要的提示

  公司董事会声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12-019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2年6月22日以书面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12年6月28日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12〕140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现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董事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股利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未进行现金分红时的信息披露: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并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保障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意见的具体措施: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及保障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意见的具体措施: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拟减少对本章程已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时,除履行前述审议程序以外,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可以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提供表决渠道。

  (八)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编号为2012-020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表决结果: 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12-020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兹定于2012年8月10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10日上午9点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5.出席对象:

  2012年8月6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凡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法人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8月9日8:3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先锋、盛夏

  电话: 0551-2297712

  传真:0551-2297710

  2、会议费用:自理

  3、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葛淝路1 号;

  邮编:230051

  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出席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位置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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