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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2-36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保证合同纠纷,原告卢赞对麦校勋、本公司提起诉讼,原告卢赞诉称:2009年3月19日,公司向卢赞出具了《还款担保书》,公司承诺对麦校勋控制的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对卢赞欠款共21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卢赞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卢赞共计24,272,879元。(请参阅本公司"临2011-45号""临2012-08号"公告)。
二、法院判决情况
201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438号、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468号、59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2、变更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1)金永商初字第468号、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因主债务人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卢赞的借款本金合计15117875元及利息(至2010年4月15日止为5219387元,此后的利息以151178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公司就本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公司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准备就本案申请再审,以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438号;
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439号。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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