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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 松开缰绳 券商创新空间更广 2012-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游芸芸
为避免创新最终沦为同质化竞争,放松券商托管、结算及支付功能刻不容缓。 因挪用客户保证金等历史原因,我国采用的一级托管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即客户的证券明细账目直接托管于登记结算公司。在特定历史时期,这种制度满足了大集中和安全的诉求。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于商业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发展及证券行业整体健康状况的好转,现存的一级托管制度及第三方存管制度渐显弊端。券商尚不具备自主托管、结算及支付功能,意味着证券资金运作效率、产品创新范围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受到较大限制,券商多项业务遭到其他金融机构持续蚕食。 以融资融券业务为例,如果客户资金和证券分别托管于不同主体,券商不能对客户资金享有便捷的监督与处置权,只能动用自己账户名下证券向客户进行融券,显然,这无法适应现阶段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安排,券商在业务效率和收益上也均大打折扣。 而在稳定金融市场方面,券商作为中央结算的直接参与者,同时托管客户证券和资金,这符合托管人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也是提高证券结算效率、降低成本、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国内证券行业不仅需要解决交易、资本效率和灵活问题,还需要为各种层出不穷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留出广阔想象空间。 形象地说,创新需要将过去的县道拓宽为高速道路,才能符合券商创新后快速奔驰的要求。 此时,基础性、制度性的政策就是拓宽路面的基本要素,它将保证创新机制的最终形成。结合国外经验,券商可以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一级登记托管体系下,开展二级托管业务作为补充,并申请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由此,券商在与银行、保险、公募基金、期货和信托等金融机构竞争时便可解决资金和证券利用的效率问题,极大延展业务线边界。 举例来说,如果证券托管和结算能够由证券公司二级账户直接负责,那么券商可以将客户抵押的证券进行转融通,还可允许客户在证券抵押期内把证券出售以还借款,股权盘活效率和使用率也将大幅提升。 此外,券商作为金融机构,如若拥有支付能力,或能真正摆脱多项业务掣肘,逐步改变被边缘化的境地,占据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游芸芸)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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