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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2-015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12年6月2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7月6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独立董事巫志声先生因故缺席,龙哲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及表决),全体监事、除董事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马世春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议案》。

因市场发展发生变化,为减少同质化竞争,培育新的市场特色,形成新的市场增长点,结合公司现有的产品优势,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司拟终止实施经2011年1月2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2年2月18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之一期工程“年产120万条高性能载重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和“年产5万条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公告2011-013、2011-015),变更为“全钢工程子午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或“项目”)。

该项目拟建规模为年产26万条全钢工程子午胎,工程规划用地面积为39.22万平方米,建于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公司异地技术改造整体项目用地内(与原“年产120万条高性能载重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和“年产5万条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建设地相同,因该整体项目用地仍在进行“三通一平”,之前不具备施工条件,原“年产120万条高性能载重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和“年产5万条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尚未开始实施)。

该项目将运用公司自有的全钢工程子午胎生产技术,新增购置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生产及检测设备(其中关键设备由国外引进),建设一条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生产线及相应配套的水、电、汽、风四大动力系统等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预计总投资182,809.4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57,174.18万元,流动资金25,635.24万元;建设资金拟通过企业自筹、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银行贷款等途径解决。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均可实现高性能全钢工程子午胎产能26万条,预计年均销售收入200,020.66万元,年均利润总额28,048.87万元,总投资收益率15.34%,税后投资回收期8.06年(含建设期)。

该项目已经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黔经信技改备案[2012]21号”备案确认,符合工信部《轮胎产业政策》(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规定的行业准入政策,符合工程轮胎子午化发展方向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预计将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七十八条

在原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作为第九款,原第九款顺延为第十款,修订后的第七十八条为: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回购公司股份;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事项;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第一百六十一条

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应积极推进现金分红方式,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因现金分红所得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是,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机制

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八)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贵州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以下四项内容: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2、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少于六个月;

3、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4、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修改为“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7、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少于六个月;

8、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9、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贵州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1、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

2、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在制订本规划时,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2)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拟于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3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有关事项如下: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30。

2、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本部。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关于变更“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2-016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3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提案名称:

(1)关于变更“高性能子午线轮胎生产线异地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3、提案披露情况:

见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2012-015号)。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深圳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12年7月19日至2012年7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在登记和表决时须提交以下文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深圳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四、其他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股东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法: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

邮 编:550008

联系人:李尚武

电 话:(0851)4763651、4767826

传 真:(0851)4767826

五、备查文件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七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委托有效期限:

对股东大会各项议程投票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若不做具体指示,则应注明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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