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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ST聚友 公告编号:2012-060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7月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7月4日-2012年7月6日的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 7月3日15:00-2012年7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十一号成都聚友商务会所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夏清海先生。

5.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说明:是。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8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77 %。

2、 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982764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

3、 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544191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45.33 %,占公司总股本的13.77 %。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过委托董事会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271140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4.63%,占公司总股本的1.41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060人,代表股份2383279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40.70 %,占公司总股本的12.3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代表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计票汇总数据,表决结果为:

股东类别代表股份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赞成比例
参会有表决权1248206001151509759666525310092.25%
其中:流通股26544191168745669666525310063.57%
其中:非流通9827640998276409100%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表决结果为:

名称朱珍刘凤琴赖锦文唐志奇杨箭飞曾文明赵金婵梁辰朱嘉宁超
所持股数(股)928100660000577460507100498587403800396900361200328250324000
1.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鉴于同意该议案的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已超过全体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2/3,但同意该议案的参会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数,未达到全体参会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2/3。表决结果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条件,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未通过《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波、罗煜

3.结论性意见:根据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相关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任选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经核查,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提交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材料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出具的《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2)英捷法律意字第177号

致: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波、罗煜律师出席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相关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2年6月1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同时公告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文件。上述《会议通知》和公告除载明相关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提示公告、出席会议对象及会议审议事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方案;网络投票事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2012年7月4日至2012年7月6日的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7月3日15:00—2012年7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等。

2012 年6月30日、7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2012年7月6日14:00时,在公司董事长夏清海先生主持下,公司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十一号成都聚友商务会所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相关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出席相关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相关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12年6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1、经审查出席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董事会征集投票权)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3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0098781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相关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期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1060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2383279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 %。

三、相关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相关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相关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相关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任选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经核查,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提交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波

罗 煜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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