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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7-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7月18日 公告日期:2012年7月13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2 年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 )上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简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4、基金场内简称:中银信用 5、交易代码:163819 6、基金份额总额:2,207,757,193.03份(截至:2012年7月11日) 7、基金份额净值:1.090元(截至:2012年7月11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4,447,622份(截至:2012年7月11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7月18日 11、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无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1,616,837.38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732%;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100万份以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1 年11月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基金募集时间:自2012年1月30日到2012年3月6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发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②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4,354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07,202,469.33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554,723.70元。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2,207,202,469.3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554,723.70份,合计共2,207,757,193.0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616,837.38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732%。上述认购款项已于2012 年3月12日全额到达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2年3月12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3月12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3月1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207,757,193.03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2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7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5、基金场内简称:中银信用 6、交易代码:163819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4,447,622份(截至:2012年7月11日) 8、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基金的转托管 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赎回业务后,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再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已开通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业务后,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自动适用于在场内、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场外认购的投资者欲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须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具体请咨询相关业务办理机构。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 年7月1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3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35,703.99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2 年7月11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0,002,777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73.47%;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444,845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26.53%。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2年7月11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谭炯 3、总经理:谭炯(代行) 经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26日起,陈儒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执行总裁职务,在新任执行总裁正式就任前,由董事长谭炯先生代为履行执行总裁职责,上述变更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告,详情请参见2012年4月28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0694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公司在董事会层面设置有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在管理层面设置有管理执行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营运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均建立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民主讨论、集中决策,为公司科学决策、高效开展工作奠定了规范的组织基础和民主机制。 公司在整体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董事会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七位董事会成员中有三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基金运营部、法律合规与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信息资讯部、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技能、有效激励和强调从业经验等原则,严把人员聘用关,公司员工覆盖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194人,其中74%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程明 电话:(021)38834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2 年6月30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7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达521.86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奚鹏洲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副总裁(VP),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中银货币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托管中心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 年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 年至1990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 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 年,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 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 年以后,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8 月至1993 年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10 月至1997年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1 月至1997 年1 月,在瑞士银行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2年6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1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4431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2年7月1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7月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2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2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2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2年7月1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7月11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无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经本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26日起,陈儒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亦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执行总裁职务,在新任执行总裁正式就任前,由董事长谭炯先生代为履行执行总裁职责。上述变更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报告,详情请参见2012年4月28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募集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下转D4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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