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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5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在2012年4月23日披露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预计2012年1-6月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为:10%-40%。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项目本报告期(2012年1-6月)上年同期
修正前修正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比上年同期下降:10%-40%比上年同期下降:40%-50%

盈利:2977-2481万元

盈利:4962万元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1、由于欧债危机延续和国内房地产调控,中国经济增速放缓,能源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外市场需求下降,导致订单数量和价格下降,盈利减少;

2、本期政府补贴收入较上年同期比较有较大下降。

上述综合因素使得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比较有较大的下降。公司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内部生产和管理效率、优化管理和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支出等等,以应对各种不利的外部经济市场环境。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数据将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6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洛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招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已于2011年9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根据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决议要求,公司通过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将募集资金用于“NGC-X低辐射(LOW-E)镀膜玻璃机组产业化”项目的未完成投资中的8000万元变更实施地点至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光华路328号,变更实施主体为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稳步实施,提高募集资金投资效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资本户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待验资完成后全部转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227014210003610 ,截止2012年7月12日,专户余额为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以甲方二为项目实施主体的NGC-X低辐射(LOW-E)镀膜玻璃机组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甲方将专户中8000万元募集资金以如下方式存放:

其中: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7月12日,期限6个月;2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7月12日,期限3个月;3000 万元为活期存款。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存单须先转入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不得用于提供质押。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晓东、周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内容向甲、乙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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