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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新世纪 公告编号:2012-035 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2-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就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诉南京江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江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定于2012年7月18日开庭。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公布进展情况。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6号 法定代表人:徐智勇 被告: 被告一:邬俊杰,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西桥5号 被告二:韩贤斌,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新联二村1号 被告三:段秀勇,男,汉族,住南京市静宁区东山街道河滨北路60号 2、案情概要 2009年11月,公司与三被告签订关于南京江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并于2009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关于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收购南京江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按规定于2009年11月27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协议约定三被告将其所持有的江琛公司的100%股份作价人民币4000万元转让给原告,该协议同时也约定了三被告应负的义务及对江琛公司现状的具体承诺。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将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三被告。 公司受让上述股权后,发现江琛公司存在多处不实状况,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存多处不符,主要问题如下: (1)未真实申报江琛公司全部债务,导致实际上江琛公司的净资产不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1500万元; (2)被告一邬俊杰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满5年即向原告提出辞职; (3)江琛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极不规范。多年来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等情况,导致原告在受让江琛公司后需以江琛公司的资产补足相关保险费用; (4)江琛公司存在多处财务不实,资产不实的情况,致使审计报告无法如实反映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时江琛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江琛公司的实际资产和盈利能力均低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财务报表所显示的数据。 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三被告发出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函,通知三被告该《股权转让协议》于其收到通知后即行解除,并要求三反诉被告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被告在收到上述解除函后,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关于南京江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 3、诉讼请求 (一)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二)判令被告一邬俊杰返还人民币3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9.04万元; (三)判令被告二韩贤斌返还人民币32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248万元; (四)判令被告三段秀勇返还人民币8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312万元;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案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于2012年7月18日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若公司胜诉,公司将向被告退回南京江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三被告收回公司投资款人民币4000万元整,同时预计收取罚息及违约金人民币115.60万元整。 若公司败诉则维持原状,尽管自公司收购来,南京江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但是,仍然存在着公司经营恶化的可能,从而按准则规定需要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如全部计提则预计最大金额为2473.11万元,此外,公司还将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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