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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0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股东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的45%股权全部对外转让,该项股权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六团,交易价格为50,408,965.3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已经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前股权结构:
变更后股权结构:
此次股东变更对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经营未造成任何影响,对本公司经营未造成任何影响,也未改变本公司对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10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青岛业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业川”)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购销货物欠款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十六团(以下简称“农一师十六团”)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化工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化工”)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纠纷一案;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晶”)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安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达”)诉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化纤”)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控股”)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置业”)、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海阳港务”)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于2012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65)、于2012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73)、于2012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88),对上述诉讼案件分别履行了披露义务。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青岛业川与被告山东海龙购销货物欠款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寒商初字第125号】,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业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青岛业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农一师十六团与被告新疆海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7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十六团40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十六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济南化工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寒商初字第131号】,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化工机械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4元,减半收取3962元,由原告济南化工机械总厂有限公司负担。 4、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青岛海晶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四商初字第80号】,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偿付原告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61692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当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5、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山东安达与被告博莱特化纤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214-3号】、【(2012)乐法执字第214-5号】,裁定如下: (1)、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1607001029200068057账户中的存款214600.00元及1607001019024536880账户中的存款48600.00元扣划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788101040001749账户。 (2)、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215603326555账户中的存款800000.00元、222103326550账户中的存款146800.00元扣划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788101040001749账户。 6、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寿光晨鸣与被告山东海龙、海龙置业、海阳港务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做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6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损失(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5月18日止); 三、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寒商初字第12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农一民初字第7号】;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寒商初字第131号】;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四商初字第80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214-3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乐法执字第214-5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潍商初字第6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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