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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佣金=1.00×认购份额×佣金比率/(1+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其中,i、“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的含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人持有上证5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共10,000股和股票B共20,000股,在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以网下股票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发售代理机构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收取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25.50元和6.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1.0%,则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25.50×10,000+6.50×20,000)÷1.00=385,000份 认购佣金=1.00×385,000×1.0%÷(1+1.0%)=3,811元 净认购份额=385,000-3,811÷1.00=381,189份 即投资人可获得381,189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如果发售代理机构选择以现金的方式收取认购佣金,则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1.00×佣金比率 例:某投资人持有上证5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共10,000股和股票B共20,000股,在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以网下股票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发售代理机构选择以现金的方式收取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25.50元和6.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1.0%,则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25.50×10,000+6.50×20,000)÷1.00=385,000份 认购佣金=385,000×1.0%=3,850元 即投资人可获得38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3,850元的认购佣金。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募集。 (二)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 (三)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时,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本发售公告之“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四)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三、投资人的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一)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二)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三)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本基金的认购程序 (一)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基金管理人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以上的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但提供咨询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3)认购手续 投资人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②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和复印件),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③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机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时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机构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④机构投资者填写认购申请单,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⑤机构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机构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机构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上证50等权重ETF”,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6:00之前到账。 c. 机构投资者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4)注意事项: ①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银华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②若机构投资者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a.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b.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c.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a.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b.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c.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5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四)特别提示 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因网下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可能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三)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四)投资人以网下股票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如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十)销售机构”。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十)销售机构”。 (四)登记结算机构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5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下述股票中未限制认购规模的股票。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网下股票认购名单: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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