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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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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ETF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ETF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2.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现金替代: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3.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4.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5.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73.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代)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并曾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七、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一、二、三届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

  (下转D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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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