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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其中,网下现金认购期间为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为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7日,网上现金认购期间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7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将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基金管理人只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 8.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和股票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0%。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本发售公告之“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上述认购方式投资人均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网下股票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2年7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者变更发售代理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各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 18.所在地未开设销售网点的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9.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1.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且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人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ETF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ETF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场内简称:50等权 场外简称:银华上证50等权ETF 基金认购代码:510433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430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0431 (七)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努力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其中,网下现金认购期间为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为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7日,网上现金认购期间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17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募集结束,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3个月的法定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十二)认购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十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1.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十四)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1)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1%=1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1%)=1,010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网下现金认购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4,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4,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②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佣金比率为0.5%,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800,000×0.5%=4,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804,000元,需向发售代理机构支付4,000元的认购佣金,可得到800,000份基金份额。 (3)网下股票认购 ①如果发售代理机构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收取认购佣金,则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计算公式如下: (下转D1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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