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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2-012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并于2012年7月18日上午10:0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公司3名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谢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2012-2014)》内容详见2012年7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2-013号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登在2012年7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详见2012年7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2年8月7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7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2-015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2-013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为进一步增强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 未来三年(2012 --2014 )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具体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2-014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并于2012年7月18日下午14:0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学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2012-2014)》内容详见2012年7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2-013号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登在2012年7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详见2012年7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2-015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2年8月7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12年8月7日(星期二)上午10:00,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6号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要议程:

议案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二、审议《关于修订<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6、参加会议人员:

(1)截止2012年7月31日(星期二)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7、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2年8月2日、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2)登记方式: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以上投票代理委托书必须提前24小时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3)登记地点: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6号,邮编:230088;传真号码:0551-5848151。

8、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投资部,联系人:孙为民,联系电话:0551-5848155。

特此通知。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序号议 案 内 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签署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注: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何一栏内打“√”;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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