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7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2-029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15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通过电话确认。会议于2012年7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补充修正后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为了进一步保障股东权益,明确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方式,根据江苏证监局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精神,对此前通过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百五十四条涉及的现金分红比例和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补充修正后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请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9日

  附件:

  补充修正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

  原《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2点 现金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补充修正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2点 现金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除本条第1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原《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4点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详细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现金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现补充修正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4点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详细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现金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2-030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之补充修正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7月6日,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等议案,并定于2012年8月3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刊载于2012年7月10日巨潮资讯网。

  根据江苏证监局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明确股东大会召开方式,董事会召开第六届第十三次会议对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涉及的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和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并将补充修正后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提请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原《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2点 现金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补充修正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2点 现金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除本条第1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原《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4点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详细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现金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现补充修正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4点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详细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现金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附:补充修正后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9日

  

  补充修正后的《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之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进行修订。

  一、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现修正为: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涉及的现金分红方案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在盈利年份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否则,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正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在盈利年份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条件 :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现金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除本条第1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配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定增长,为了保证股本规模与未来业务拓展及发展规模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现金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详细说明不进行分配的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现金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A001版:头 版(今日15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焦 点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舆 情
   第A008版:理 论
   第A009版:专 题
   第A010版:信息披露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产 经
   第B003版:综 合
   第B004版:专 题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第D049版:信息披露
   第D050版:信息披露
   第D051版:信息披露
   第D052版:信息披露
   第D053版:信息披露
   第D054版:信息披露
   第D055版:信息披露
   第D056版:信息披露
   第D057版:信息披露
   第D058版:信息披露
   第D059版:信息披露
   第D060版:信息披露
   第D061版:信息披露
   第D062版:信息披露
   第D063版:信息披露
   第D064版:信息披露
   第D065版:信息披露
   第D066版:信息披露
   第D067版:信息披露
   第D068版:信息披露
   第D069版:信息披露
   第D070版:信息披露
   第D071版:信息披露
   第D072版:信息披露
   第D073版:信息披露
   第D074版:信息披露
   第D075版:信息披露
   第D076版:信息披露
   第D077版:信息披露
   第D078版:信息披露
   第D079版:信息披露
   第D080版:信息披露
   第D081版:信息披露
   第D082版:信息披露
   第D083版:信息披露
   第D084版:信息披露
   第D085版:信息披露
   第D086版:信息披露
   第D087版:信息披露
   第D088版:信息披露
   第D089版:信息披露
   第D090版:信息披露
   第D091版:信息披露
   第D092版:信息披露
   第D093版:信息披露
   第D094版:信息披露
   第D095版:信息披露
   第D096版:信息披露
   第D097版:信息披露
   第D098版:信息披露
   第D099版:信息披露
   第D100版:信息披露
   第D101版:信息披露
   第D102版:信息披露
   第D103版:信息披露
   第D104版:信息披露
   第D105版:信息披露
   第D106版:信息披露
   第D107版:信息披露
   第D108版:信息披露
   第D109版:信息披露
   第D110版:信息披露
   第D111版:信息披露
   第D112版:信息披露
   第D113版:信息披露
   第D114版:信息披露
   第D115版:信息披露
   第D116版:信息披露
   第D117版:信息披露
   第D118版:信息披露
   第D119版:信息披露
   第D120版:信息披露
   第D121版:信息披露
   第D122版:信息披露
   第D123版:信息披露
   第D124版:信息披露
   第D125版:信息披露
   第D126版:信息披露
   第D127版:信息披露
   第D128版:信息披露
   第D129版:信息披露
   第D130版:信息披露
   第D131版:信息披露
   第D132版:信息披露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持有股票部分解除质押的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人股质押的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