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2-020 债券代码:126006 债券简称:07深高债 债券代码:122085 债券简称:11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11深高速”付息公告 2012-07-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1深高速"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0%; 2、每手"11深高速"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8元;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26日; 4、兑息日为2012年7月27日。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深高速")将于2012年7月27日支付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深高速"的票面利率为6.0%。每手"11深高速"(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8元。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深高速"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2011年7月25日的《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7月26日 2、兑息日:2012年7月27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2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深高速"持有人。 四、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1深高速"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深高速"的QFII最晚于2012年8月2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11深高速'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签章后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755-82853411,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8月2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安联支行,收款人银行账号为755900862310601,用途请填写"11深高速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确认。如上述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自行承担。 六、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联系人:吴卫卫 电话:0755 - 8285 3339 传真:0755 - 8285 3411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姜天坊、段涛 电话:010 - 6083 3507 / 6083 3523 传真:010 - 6083 35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 - 6887 0114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9日 附件: “11深高速”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