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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事特办
解决含障股权

2012-07-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随着证券交易制度的完善及限售股逐步解禁流通及被征纳所得税,含障股权隐含问题悉数浮出水面。面对未能确权解决的社团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宜采取历史遗留问题特事特办方式解决。

    

  上世纪九十年代,伴随公司股份制试点与改制,出现了一系列不甚规范,以至于到今天都没有清理完毕的含障股权。十多年后,随着证券交易制度的完善及限售股逐步解禁流通及被征纳所得税,使这些含障股权的隐含问题悉数被浮出水面。部分由于清理确认困难、权属关系复杂而成为纠争因素与社会矛盾,比如截至目前仍在深圳法院诉讼的中国平安职工股纠纷就是代表。

  这些含障股权,包括社会化的法人持有个人股、社会化或身份变更后仍持有的内部职工股、公开向社会发行的公司职工股(含之后的股权激励股份与管理层收购股份)、以社团法人股名义持有的个人股或内部职工股(如工会、职工持股会)、于法不适的股份合作制股权、超量公开发行且违法拆细转让的非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与公司职工股及内部职工股(俗称原始股)等等。

  法人持有个人股问题,在此不再赘言。这里,重点讨论社团法人股问题。1992年前后的股份制改造中,全国曾出现2000多家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募资264亿元左右。截至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在中国上市公司总股份中,社团法人股共有1068.89亿股,占全部股份的16.64%。这一数据实际上并不包括大量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着。社团法人股个人持有的问题,近似于法人股个人持有,但亦有不同之处。社团法人股的许多社团很多从未登记过,就是有登记的,登记机关亦不如工商登记来得规范,保存的材料也因年代久远,管理不善使得证据材料灭失。

  在已上市的公司中,对社团法人股个人持有的问题解决办法,在实践上有如下几种方式:首先,被确认为内部职工股上市解决,如天津的滨海能源;其次,以共同诉讼方式通过法院依法确权解决,如福建的中福实业、华映科技;第三,通过法人股协议转让方式解决;第四,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社团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即这些社团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也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社团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一种形态的解决较容易,难度在于对后一种形态的解决。

  对前一种形态,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或者股东登记名册清晰的,完全可以由双方签约非交易过户,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批同意予以过户。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根据司法裁定文书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非交易过户的执行,或者要求代持该股份的社团法人机构,将售出该股票的所得款项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对后一种形态,只有以查清事实、找到证据、特事特办方式加以处置,有关监管机关、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社团及上级单位、档案保管机关应为确权中的实际出资人提供必要的方便,相关法院亦应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查证、执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面对未能确权解决的社团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笔者看来,宜采取历史遗留问题特事特办方式解决。社团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一直没有从政策和法律的高度加以理顺和有效处置,为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繁荣作出贡献的早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公平维护。因此,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早日研究出台解决社团法人股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的司法解释。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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