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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5 证券简称:天保基建 公告编号:2012-22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补充协议公告 2012-07-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阿尔斯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2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五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签署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 2012年2月28日,双方签署了《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根据《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约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房产")拟购买天津阿尔斯通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斯通")拥有的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260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购买价格不超过1.2亿元(实际成交价格将根据评估报告结果,由双方协商确定)。天保房产向阿尔斯通支付人民币贰仟万元作为意向金。阿尔斯通负责办理目标房地产现状性质变更补缴土地出让金(即现状补办)及其法定手续。截止协议约定的自动终止时间,阿尔斯通仍未取得目标房地产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经双方协商,于2012年7月6日就原协议继续生效及终止的相关事宜签署《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补充协议,意向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修改原协议自动终止的时间,原协议继续生效执行。 二、原协议中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的合同终止相应条款进行了如下调整: 1.原协议约定完成目标房地产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及资产评估后10日内,双方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截至2012年5月31日前仍未能办理完毕上述转让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阿尔斯通于得知不能办理后3日内且至迟于2012年6月5日前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调整为如截至2012年9月30日前仍未能办理完毕上述转让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阿尔斯通于得知不能办理后3日内且至迟于2012年10月10日前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 2.原协议中约定在目标房地产完成土地性质变更后15日内进行资产评估。如评估价格大于或等于暂定价格的,将按照暂定价格作为最终交易价格继续履行本协议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如评估价格低于暂定价格的,阿尔斯通有权选择按评估价格作为最终交易价格或双方终止本协议。如阿尔斯通选择终止本协议的,须于土地性质变更后10日内至迟于2012年6月5日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调整为如阿尔斯通选择终止本协议的,须于土地性质变更后10日内至迟于2012年10月10日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 3.原协议约定如果非因任何一方违约但至迟于2012年6月15日仍未能最终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阿尔斯通须于2012年6月20 日前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调整为如果非因任何一方违约但至迟于2012年10月15日仍未能最终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阿尔斯通须于2012年10月20 日前将意向金退还天保房产,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加付资金占用费用。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房地产转让意向协议》补充协议。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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